程律师:
今年6月,我以近20万元的价格从某拍卖公司举办的一场房地产拍卖会上拍下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因拍卖公司提前说明房屋有部分渗水现象,故仅以房屋的现状拍卖。在拍卖会举行前,我特地去实地察看了,并没有发现房屋有渗水的现象,所以,对拍卖公司所提到的房屋有瑕疵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后实际竟买该房。然而,就在我准备装修时,却发现房屋墙壁有严重的渗水问题,并不像拍卖公司之前所告知的有瑕疵这么简单。于是,我找到拍卖公司和房屋原有人,要求对方承担修复责任,如果不能修复,则要求调换一套面积、类型相同的房屋。但房屋的原有人和拍卖公司表示,房屋有瑕疵已经在拍卖前公示,已经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而且我本人还到现场进行了察看,故不同意承担房屋瑕疵修复和换房的责任。请问程律师,拍卖公司和房屋的原有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江先生
江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本案中,房屋原有人在拍卖前已告知拍卖公司房屋存在渗水情况,拍卖公司又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竞买人,并声明仅以房屋现状拍卖,应视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你作为竞买人,对所需竞买的物品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应对拍卖物品了解清楚后再参与竞买,可你在得知房屋存在渗水现象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了解造成渗水的原因,即参与竞买,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你自行承担。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程玉伟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