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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要以正义的方式实现 (周立新)

来源:周立新律师浏览:2008-8-9 23:58:46

  

正义要以正义的方式实现

―――评马克东案

近日,看到了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法律界的马克东律师诈骗罪的一审判决书,马克东一审被判诈骗罪名成立,获刑11年。这之后,我又看到马克东不服上诉,还有广东250多名律师不赞同一审判决而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书。对此案我已经写下了《马克东律师的命运》一文,实在不想多说了。说多了,怕朋友们说我是兔死狐悲。但是,刑辩律师的性格还是使得我不得不说。

在这里,我不想再说站前区法院一审判决马克东的诈骗罪在实体证据和法律上究竟是否成立,即使马克东犯了诈骗罪,我实在想从心底发出呐喊:

正义必须要以正义的方式实现!

按照站前区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马克东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广州,马克东又是居住在广州的广州市民。因此,马克东在自我辩护中讲到6.07专案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

对于马克东律师提出的这一还有更多的侦查机关程序违法的辩护理由,站前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回答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此案中其它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违法进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我院对此案的管辖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如此判决书的说理是蛮横武断和霸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这的确是一个漏洞,这个漏洞之所在会延续到今天,原因是法律实务界都不会把这个问题视作一个什么漏洞,刑事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这已为法律实务界公认的原则。辽宁省的司法机关硬是认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漏洞,有空子可钻,那就请问:你们如果是依法办案,又是哪一条法律赋予你们可以管辖发生在广东省的诈骗案呢?如此钻法律空子,还能保持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吗?

一审判决书的说理不成立,其荒谬性在于:如果按照那样的的逻辑,辽宁省的公安机关就可以“横行天下”,全国各地发生的刑事案件他们只要想管,他们就有权利管,如果各省的公安机关都如此,岂不是要天下大乱?

公安机关就是这么牛,算了,谁叫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不明文规定刑事案件只能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呢?难道只有你律师可以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吗?

好吧,我们在法庭上再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马克东案的审理,无论如何辽宁省内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依法应当由广东省内的法院才有管辖权。

但是,本案最终还是由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审判了。法院当然不会有公安机关牛,因为刑诉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是明确的,没有空子可钻。就在全国上下关注马克东案件的人们,认为走到司法的尽头,辽宁方面不可能一手遮天时候,站前区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向马克东和他的辩护人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本案由站前区法院管辖的〈〈指定管辖函〉〉,最高审判机关竟然作出了这样的指定管辖函,我的第一反应是目瞪口呆。

最高法院作出的这一〈〈指定管辖函〉〉在法理上,经不住推敲,在公义上更是要备受质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是最高法院作出这一〈〈指定管辖函〉〉要遵守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看到了〈〈指定管辖函〉〉的违法之嫌。

首先,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依法应该是管辖不明的案件。而马克东案的审判管辖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四条,由广东省广州市的法院管辖。可以说本案连指定管辖的前提都不存在。

其次,由最高审判机关对最基层的法院作出指定管辖,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史上还是首例(当然,以“首例”来提出质疑缺乏说服力)。

抛开上述两点不说,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应该是最能令公众相信将会作出公正判决的法院。这应当是作出〈〈指定管辖函〉〉要遵守的法理原则。难道说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是最能令公众相信将会作出公正判决的法院吗?不可能!

 

马克东案从一披露始,司法界就对辽宁省的司法机关的管辖权问题提出质疑,其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他们为什么要坚持违法到底?这自然会让公众产生本案在辽宁省内难以得到公正审判的担忧。这个时候,即使马克东有罪,也要避嫌而指定辽宁省外的法院管辖,我们最高司法机关会连这样最简单的道理都不懂?为什么偏偏要指定公正性已受重大质疑的法院来审判马克东案?

马克东是广州市法律界的知名人物,要由广州市的法院管辖本案当然也有不当,但是最高法院要指定完全也可以指定辽宁和广东两省之外的法院审判呀,还有你最高法院依法还可以提审本案嘛。

本人虽然长于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但是看了站前区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我不敢妄言马克东无罪(其实还倾向于有罪),但是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定罪,也就说正义应当以正义的方式来实现。

这里,我要奉告完全赞同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对马克东作出的一审判决书的人们,法律犹如一张网,既是制裁坏人的网,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网,即使马克东是一个罪大恶极的诈骗犯,但是为了一个马克东而不惜撕烂这张网,那么你我的合法权益就有被他人随时践踏的危险!

最后,我再向有权对马克东作出判决的人们重申:

正义一定要以正义的方式实现!

 

 

周立新2008年8月7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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