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判缓刑
罗 江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07)罗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生于
辩护人邬恒辉 ,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 20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于
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邬恒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系初犯,又是受要约,应属从犯,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连洪亲属为其退赃款××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报案材料、现勘笔录及图照、指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辩护人邬恒辉当庭出示的缴纳赃款的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辩护人邬恒辉和公诉人相互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对此,本院全部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邬恒辉辩护:被告人系初犯,受邀约,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清文
审判员 刘从清
审判员彭俊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