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过时效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罗 江 县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裁 决 书
罗劳仲裁字[2008]02 号
申诉人:高××,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永安镇八梁村11社 。
委托代理人:李龙平,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千顷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恒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诉人高××于
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0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及代理人、被诉人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称:申诉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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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认为:被诉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从2007年8月起为申诉人高××缴纳了养老保险,根据《劳动法》第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申诉人在养老保险缴纳后60日内并未对被诉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因此申诉人高××的诉讼已过仲裁时效。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申诉人高××与被诉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已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 王 伟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