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侵权被判驳回起诉
罗 江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罗民初字第295号
原告罗江县紫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麓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棉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行工,系罗江县紫祥茶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蔡义路,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男,生于
氏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恒辉,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江县紫祥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鲁行工、蔡义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邬恒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原设计中2个单元的住宅地下打有桩基础,被告占用。由于被告未能够支付桩基础款14万元,造成德阳市旌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工程款纠纷,法院查封了原告住宅楼3套、门面4间进行拍卖,被告给原告造成了实际销售损失36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对原告造成的损失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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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在双方之间没有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江县紫祥茶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0680元,由原告罗江县紫祥茶业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刘 清 文
审判员 : 刘 从 清
审判员 : 王 忠 兴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