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判给付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德经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端,男,
委托代理人雍达武,四川绵阳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文星花炮厂(简称文星花炮厂)。住址:罗江县文星镇。
法定代表人杨玉禄 文星花炮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邬恒辉,罗江县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桂端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江县人民法院(2000)罗经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桂端与被上诉人文星花炮厂作为平等主体,依据本人真实意思,签订了购销
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其间因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属经济合同法调整地范围,本案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不应由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与法律相悖,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提走被上诉人花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清货款,而上诉人既未付清货款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文星花炮厂退回了130000元的花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上诉案件应征收诉讼费6600元,由上诉人黄桂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刚
审判员 江 黔
审判员 黄 丹 永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