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5日报道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对1988年1月出台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目前尚处于前期征求意见阶段。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自我保护”等五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全方位要求。
多管齐下治网瘾
如何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成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规定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防止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学校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网吧;未经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不得擅自约见网友等。对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或者网吧营业者违反规定的,条例列明了处罚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约见网友,则属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范畴的自律行为,未有处罚措施。
禁止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亮点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未成年人法律法规、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等职责。对此,深圳市教育局代表表示,建议建立高级别的、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现状的协调机制与平台。
条例征求意见稿加重了“家庭保护”的分量,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不得将其单独留在车内。
“学校保护”着重在“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方面的规定,包括不得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补课、不得张榜公布考试名次等。“对女学生的保护”,条例规定女卫生间实用面积及设施至少为男卫生间的1.5倍。
对青少年犯罪提供法律援助
“国家机关保护”部分规定,对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要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等措施,对未成年权益特别保护。对此,深圳市中院代表认为“规定非常好,太有必要”。该代表指出公检法要联手合作,实现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司法程序。同时,要重视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鼓励学校接收问题青少年,不能让他们失学。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优先保护暨尊重未成年人意志原则”,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被明文加以规定。(深圳晚报)
修订草案将受保护对象年龄调升至23周岁
引导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是昨天讨论的热点话题。除规定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在第45条“自律行为”中还要求未成年人不得“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约见网友”,“不得沉迷网络与电子游戏”。
为减轻学生学习负担,条例还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各类名义占用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
据悉,修订草案将受保护对象年龄调升至23周岁,在全国尚属首创。
今年9月,该条例修订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圳特区报) (本文来源:中新网 作者:范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