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奥耐吴等八人贩毒案,奥是缅甸国籍,38岁。另七名被告人是中国人。
奥耐吴一审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包括奥在内的另有五名被告人不服上诉。我是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奥耐吴担任二审辩护人。之前由于没有找到翻译人员,我开庭前一日才在法院安排的翻译陪同下去到遵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奥耐吴。
据奥耐吴陈述,他是缅甸仰光大学毕业的,在中国的瑞丽找了一个叫阮林温的老婆,虽然两人住在瑞丽,但其平时是常来往于中缅两国做点小生意。翻译告诉我奥耐吴对中文是一窍不通。
当我问到奥耐吴具体案情时,奥全面翻供,推翻自己之前在公安机关和一审法庭上的供述,其述称自己并没有贩毒,贩毒的是他老婆阮林温,之前认罪是因为怜爱阮身怀有孕,即将生产,阮又对其说过,她如果脱身后在中国能够为其找关系开脱罪责。
我反问奥耐吴,为什么现在又要翻供了呢?他说一是因为没有想到后来被判处这么重的刑罚;二是阮林温无情无义,自从被公安机关取保后就从未来看过他,他完全不知道了阮的信息。我又问奥司法人员是否对他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他说没有。我又问他知不知道中国法律对贩毒行为是要判有罪的,他说知道,在缅甸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对于奥耐吴的全面翻供,结合全案来看,我不能从内心上肯定,在离开看守所的路上,我开玩笑地对翻译说,明天如果有检察员和法官怀疑我诱导了奥翻供,你一定要为我作证哟,翻译说,好的,一定。
在次日开庭审理中,奥耐吴果然全面翻供,我发现公安机关对奥仅有的两次讯问笔录上竟然没有翻译人员签字。为此,我在第一轮辩护意见中讲到:
如果说按照奥耐吴今天在法庭上的供述定案,奥就是无罪的,他翻供的理由也是合乎情理合乎逻辑的,当然我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来印证,鉴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所限,我只能申请司法机关传唤阮林温来出庭作证。即使法庭不能采信奥今天的当庭供述,但也不能以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来为其定罪。理由在于:
公安机关在讯问奥耐吴时,没有为奥提供翻译,其是以中文在笔录上签字画押的,其完全不通中文,那么一定是有司法人员写好以后要奥照着抄写的。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样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讲到这里,审判长中止了法庭辩论,恢复对翻译问题的法庭调查。
根据法官提问奥耐吴回答,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是有一个当翻译的人,但这个人的翻译他基本没听懂。
检察员说,在笔录上是有翻译签字的,只是没有按惯例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字,而是签在了笔录的第一页最下处,辩护人看到的笔录复印件因为复印原因没有复印到翻译的签字,是个误会。法律虽然规定了要签字,但并没有规定可以只在首页上签字。
恢复法庭辩论后,我接着讲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告人奥耐吴这样的被告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为他提供翻译,而翻译作为法定的诉讼参与人,必须要具有专门的外语知识并拥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就像今天到庭的翻译,是云南省翻译协会推荐的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一样,而不能是一个不能书写连口语都不通的随便一个人就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翻译”的。并且,这个翻译竟然没有在笔录末页签字,违背常识。因此,本辩护人认为不能以这样的《讯问笔录》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此,对被告人奥耐吴的定罪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奥耐吴无罪。
二,即使是可以前述奥耐吴的〈〈讯问笔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情况下,由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奥耐吴进行的是“犯意引诱”,依法也不应对其作犯罪处理。
在侦破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中,侦查机关通常都会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但这种手段只能限制在“机会诱惑型”侦查中。所谓“机会诱惑型”侦查,指的被告人本身具有了犯罪的故意,藏匿有毒品,正在寻找出卖的对象,这个时候侦查机关使用特勤或直接乔装成买主与其交易而当场抓获。这样的侦查行为是为了使被告人的犯意暴露出来,并查获其持有一毒品,因而是国际公认的“合法”手段。
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奥耐吴的侦查手段不是上述的“机会诱惑型”而是本质上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犯意诱惑型”手段。
所谓“犯意诱惑型”侦查,是指被告人自身并没有犯罪意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直接刺激其产生的犯意,并且这个犯意的产生以及接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是侦查机关所追求的目的。这种“侦查陷阱”实质上等于是警察在制造犯罪,也就是国家制造犯罪,这是根本上违悖宪法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要求的。
本案中的奥耐吴,其老婆阮林温即将生产,奥对阮非常怜爱,在生活最需要钱的时候,在警察的诱惑下实施犯罪而被抓获,从以下事实反映出这是一起明显的“犯意诱惑”。
奥耐吴以贩卖珠宝为业,经常往来于中缅两国,从未犯过毒,其家中是没有藏有毒品的,其妻阮林温从2005年来虽曾有6次贩毒给其他被告人的经历,但每次都是买主提出购买要求后又找其临时找到上线购得毒品转手倒卖后获取差价。
在这样的诱惑下,奥、阮的犯意产生了,才打电话通知货主送货上门而被抓获。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我是依法为缅甸人奥耐吴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中国法律是庄严而公正的,希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奥耐吴作出一个庄严而公正的终审判决。
当天休庭后,合议庭的张法官向我索要书面的辩护词,但我没有整理好而未得,几日之后她又让我同事来催我提交书面辩护词。当我亲人将辩护词交到张法官手里时,我对她说“请你一定好好看一下,看看行不行哟。”她微笑着说:“行。”我也笑着说到:“你既然说行,那就要按我的意见判决哟”,她接着解释说:“我说的行,意思是你的书面辩护词算数”。
张法官说的算数是什么意思呢,等拿到她作出的终审判决书就全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