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是司法不公
据2008年7月12日《贵阳晚报》报道:
“经过周密侦查和多次踩点,贵阳警方60余位民警日前(7月9日)对两家涉黄洗浴中心突击检查,当场抓获21名卖淫嫖娼人员......为确保行动保密,除行动的指挥员外,其余参加行动的人员均要求上交所有通讯设备.21时,民警兵分三路,分别赶往北京路、瑞金南路和大南门三个行动点......当晚在“北海道”浴业下属的瑞金路店和北京路店两处,警方共抓获21名卖淫嫖娼人员......”
“北海道”浴业在贵阳市内开设有多家洗浴中心,从报道看,这次被查获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两家都是“北海道”浴业,而位于大南门的也被突击检查但未查获有卖淫嫖娼行为的这一家是否也是属于“北海道”浴业呢?贵阳晚报并没有说明。由于位于瑞金南路的“北海道”就在我的办公室对面,又是今年新开张的,硬件和软件都在市内算一流水平,我和很多同事都光顾过这儿。7月12日,《贵阳晚报》报道当天,正值我所律师开会,这个事情引起了大家的话题,很多人的看法是,一定是“北海道”老板得罪了什么大人物,而被依法“报复”了。
这种判断是不是正确?没有根据我不能随便下结论,但是我却是有相当的理由怀疑这是“司法报复”。
贵阳市内(乃至全国),凡是上点档次的桑拿洗浴场所,都存在提供特殊服务(卖淫嫖娼)的事实,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已经成了和尚头上的虱子(如果有谁因这几句话攻击我,我只能说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吗?)。在贵阳市内,像“北海道”这样的洗浴场所,应该有数十家吧,既然家家都提供特殊服务,或者说家家都有提供特殊服务的可能,那么为何就只有“北海道”倒霉?公安机关突查了三家,其中有两家都是“北海道”,这不得不使人浮想联翩呀。
我只是怀疑存在“司法报复”,不能作出肯定的判断,但是我说这至少是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对这种说法我是肯定的,敢负责任的!
选择性执法与司法报复的区别是明显的。
选择性执法是一个工作方法问题,为了杀一儆百、敲山震虎,而找一两家典型来开刀,这样说来好像容易被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司法报复就不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而是司法腐败,是利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既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又让被报复者无话可说。进行司法报复的权力者,将法律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玩弄于股掌之中,将法律和权力作为个人谋取腐败利益的工具。如果说选择性执法是可以理解和改进的工作方法的话,那么,司法报复则是不能容忍,必须严厉打击的腐败行为。
以上选择性执法与司法报复的区别说起来是明显的,但是,在实践中,在事实上却又是难以区分的。司法报复的双方往往都是因为见不得人的勾当发生了龃龉,报复者由于权势在手,总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被报复者处于服从权力的地位,又是被逮个正着,无话可说,只能忍气声。为了长远利益,被报复者只好向权势者低头。一般情况下,被报复者即使心内不服,但是在行动上都会乖乖服从,只有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才会来个鱼死网破。这种司法报复在表面上与选择性执法一模一样,内在的区别只有当事的双方知晓,但是他们为了追求共同的非法利益,沆瀣一气,狼狈为奸,避免外人知晓是他们共同的利益所在。所以,非得孙悟空的火眼金晴,凡人不能识得。
司法报复是一种司法腐败,应当坚决打击,这是毫疑问的;对选择性执法呢?虽然上述选择性执法是一种工作方法,但是否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呢?
像“北海道”浴业这样的特种行业,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但不是人人想办就能办的,其中涉黄的服务项目又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要是找不得后台和靠山,没有哪个商人会想到这里来挣钱的。如果在一个城市内,除了“北海道”还有南海道、东海道、西海道......,这种情况下,即使不是司法报复,而只是单独选择“北海道”来突袭执法,那么这与司法报复的后果是一样的。受到执法打击者,内心肯定不服,但也只能是怒在心头不能言表,为了长远利益,自然要面对现实,接受此次处罚,而想方设法避免下次打击;对于此次幸免被打击者,自然会想方设法避免永远不受打击,他们想方设法的内容都离不开四个字——钱权交易,这就必然导致公共权力的寻租。
根据《贵阳晚报》的报道,此次行动,作出的最重的法律处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冷某等2名浴场主管处以行政拘留”,而依照《刑法》第358条和359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你“北海道”也不要不服,这回对你的处理已经是很从轻的了,就看你懂事不董事呢。什么意思呢?正常人都知道,就看你如何“孝敬”了,何况精明的商人呢。
由此可见,选择性执法,必然会带来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的后果,这应该如同坚决打击司法报复一样予坚决取缔。
好久以前的一个傍晚,本人驾车行驶到市内一个不很熟悉的十字路口时,跟着前面一辆“奥迪”左转弯,我被一个交警拦了下来,“奥迪”却顺利开走了,我在车上生气地质问交警:
为什么不拦“奥迪”却把我拦了下来?
这个交警话也不多,说了一句:
“奥迪”违章未受处罚,不能成为你不接受违章处罚的理由。我说:
你是执法不公!
交警又说:
见你违章而不处罚,才是执法不公呢。
因为驾驶证已经拿在了交警手里,道理也难得说清,我虽然不服,也只好认罚了。但是到了今天,想起来还是愤愤不平。
司法的目的是什么?那就是追求社会公正,把被违法行为破坏了的秩序恢复过来,还社会以公道和正义。
如果说满街都是小偷,警察只是把其中的一个送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小偷说:
“满街都是小偷,为什么只抓了我?他们偷得我也偷得。”
小偷的这个理由当然是不会被法官采纳的,但是作出了小偷有罪的判决书,对小偷是公道的吗?法官这样能够把正义还给了社会吗?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周立新,2008年7月14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