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乘坐飞机已不再是一件奢侈的事情。民用航空运输因具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所无可比拟的快速、便捷、舒适等优势,已日渐成为国人出行的首选。同时,我国民航事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期。然而,随着客、货运输量的增加,航班延误的情况也一度较为突出,旅客与航空公司的纠纷时有发生。为此,2004年6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了《关于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激励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减少航班延误率。自《意见》发布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航空公司航班正常率有所提高,旅客维权意识也大为增强。但由于有些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后,服务工作不到位,缺少有效的处置机制;同时,有个别旅客片面理解《意见》的含义,不能理性对待航班延误,采取过激手段,上演了一幕幕“堵塞登机通道、霸占航空器等” 索赔事件:
(镜头一)某航空公司由A地飞往B地的X次航班因故推迟起飞,部分乘客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先堵住该航一架飞往C地的飞机的登机口,又试图登上另一架飞往D地的飞机,导致这两次航班也被迫晚点。
(镜头二)由于大雾迷漫,某航班被迫延时飞行,返航后又因有雾,航班一再延误,直到次日下午才起飞。到达中转站后,旅客要求赔偿,拒不登机,人为延误1个多小时。等飞回终点已是傍晚,部分旅客拒绝下飞机,霸机近1小时,提出索赔要求。机场派出所出动民警,做了20分钟工作后,乘客们才陆续下了飞机,前后共延误了20多个小时。
近来,上述事件愈演愈烈,有些机场甚至发生了冲击安检现场和航空器的恶性事件,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纠纷激升。在此情况下,2004年12月14日,民航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保障航空运输生产安全顺利地进行。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定究竟如何,上述《意见》和《通告》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以及旅客在航班延误后如何理智、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航班延误的法律含义及原因
(一)航班延误的法律含义
维权,维护的权益自然应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因此,我们首先应了解的是“航班延误”的法律含义。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国际立法史,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航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即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其实,这是一种错解。
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旅客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是民事合同。实践中,航空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一方预先制定有关航空运输权利义务和责任条件,并通过特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属于一种格式合同。
客票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运输凭证。《民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旅客购买航空公司客票的行为视为对格式内容的认可,此时合同即告成立。但客票并非合同本身,《民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是和最终证据相对的概念,又称表面证据,它表达了对其所证明的事物的基本肯定,其作为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即证明力已经达到法院可以据以认定事实、进行判决的程度。但是如有相反的更为确凿的证据证明时,初步证据可以被推翻。客票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的证明,还对运输合同条件具有初步证明力。运输合同条件是关于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记载于客票最后一页的背面。所有客票的运输合同条件中大都有“航班不正常服务”这样的条款,明确航空公司只是对本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或取消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规定,也是国际惯例。
航班延误是对航空运输合同的不正常履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者机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我国的客票上只确定了起飞时间,也就是离站时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舱门的时间。”),但并没有注明到站时间。如果航空运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到达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也就是说,所谓的“延误”应当是不正常和不合理的延误。判断是否合理与正常关键是看其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超过一般情况下完成该项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因此,承运人仅仅是把客票上的时间作为一种预期的合理运输时间。在航空法学术上,所谓的“延误”即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的延误。如果想要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需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航班延误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据民航部门的统计,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有20多种,它涉及到承运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天气、旅客和其他不可预测的各种因素。根据造成航班延误的责任性质可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
1、非承运人原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旅客原因等。
①天气原因:诸如大雾、雷雨、风暴、跑道积雪、结冰、低能见度等,都属于会危及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而这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是影响航班正常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整个航行路程中可能出现的天气异常变化,也是航空部门必须仔细预测和认真考虑的问题。不久前,一架飞往上海的飞机在即将降落时遭遇“风切变”,导致机上8名旅客及机组人员受伤。有时即使天气好转,因航班大面积延误打乱了交通管制的正常放行计划,飞机也不能按时起飞。
②空中交通管制:如空中流量控制、重要飞行、科学实验以及上级发出的禁航令等,都会影响相关机场内的航班正常起落。其目的是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其他航空器及障碍物体相撞,维持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动。
③机场原因。包括机场安全检查的要求、现有跑道容量等。例如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目前每天起落的飞机接近千架次,进出港旅客十余万人次,机场跑道十分繁忙。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
④旅客原因。有的乘客办完登机手续后到附近购物、用餐或是打电话,没有留意广播通知,导致不能按时登机;有的乘客携带过多、过大的行李上机,堵塞通道,危及安全,而当旅客被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时,往往已经造成航班延误。此外,近来出现的少数旅客“占机”“霸机”事件,也有可能影响到其它航班的正常起落。
2、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原因: 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空勤人员原因等。
这些原因对于承运人来说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主要有航班计划、飞机机械故障、飞机调配问题等。其中航班计划原因是指:一架飞机执行多个始发航班,因第一个往返航班延误导致后续航班延误时,第二个往返航班延误原因统计与第一个往返航班延误原因相同,第三个往返航班及其后续航班如无备份运力执行继续延误的情况。
二、航班延误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旦发生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是否都应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延误的原因而定。
(一)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情况的责任承担。
毋庸置疑,航空公司在此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同时,《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简称《运输规则》)第五十七和五十八条规定:航班在始发地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在责任的承担上,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学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民航法》对民航运输中的法律纠纷有专属的优先的管辖权。但由于《民航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其承担方式,《合同法》规定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
在发生延误后,根据旅客的意愿,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运输规则》还有如下规定: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第六十二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在承运人违反合同,履行迟延的情况下,如果严重影响旅客行程的,旅客有权利解除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全额退还票款。在运输途中发生停滞的,旅客也可以要求就尚未履行的部分解除合同,但对于承运人已经履行运输义务的部分则一般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另外,旅客也可以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作出妥善安排。
3、赔偿损失。
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以赔偿。
①赔偿依据
《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一方面,本规定明确了承运人的赔偿条件: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航班延误都可能造成损失。因此,在虽然发生延误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并不是一出现延误就会给每个旅客造成损失。因此,只有当旅客因延误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旅客负责对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举证,并列举出延误所造成损失的具体款项;再次,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如给旅客造成的身体上的不便、不适等。
另一方面,本规定明确了承运人的免责条件:第一,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例如,在航班因机械故障造成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为旅客安排食宿、交通和通讯条件等,或者给旅客改签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第二,延误是承运人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阻止延误的发生。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一般包括天气条件、航空器的机械故障、机组人员或机械人员的罢工等。
②赔偿范围
在航班延误的赔偿范围上,各国航空公司的通常做法都是仅就航空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进行补偿,但是由于各航空公司在具体情况不同,补偿的方式和方法也会有所区别。同时,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民用航空法释义》中列明了航班延误法律赔偿的范围: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费用;旅客误乘下一经停地点航班的损失;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票款。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因航空公司原因引起航班延误,从而影响了旅客的后续中转航班,或旅客提出其由此错过了一次重要的商业谈判,是否能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的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而“可预见性”应依照一般社会常识作为预见的标准,因此如果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影响了旅客的后续航班而造成的损失,比如增加的食宿费用,购买其他航空公司机票的费用等,在旅客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航空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是航空公司很难预见众多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损失没有经过有权机关认定的前提下,航空公司很难赔偿旅客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同时,对于旅客在发生航班延误后,不配合航空公司的安排,采取过激的行为导致损失扩大,是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的。《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对非航空公司原因引起航班延误的责任承担。
法律已明确规定并免除了对不可抗力(如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违约(航班延误)违约方的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简称《运输规则》)第五十七和五十八条规定:航班在始发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航班在始发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三、正确理解《意见》和《通告》的规定
(一) 关于《意见》的规定
1、对《意见》理解的误区
民航总局出台关于航班延误补偿的指导意见,依据的是《合同法》、《民航法》、《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损失进行补偿。此意见有很积极的意义,它的宗旨我们理解是它不是为了怎么补偿,或者说为了补偿而补偿的问题,而是旨在指导航空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航班正常率的提高,妥善处理航班延误,为旅客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这是最主要的指导思想。按照民航总局《意见》中的补偿原则,航空公司只有在出现“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时才要承担责任。少数旅客片面理解《意见》的规定,采取过激的维权方式打乱了民航正常航班运行计划,造成该航班的“二次延误”,严重影响了后续航班旅客的正常旅行,同时还严重危及航空器的安全。
归纳起来旅客对此意见的理解偏差造成维权四大误区:
误区一:不管原因,只要延误就要补偿。全国航班延误的原因中,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占40%。然而目前很多乘客只要航班一延误就非得航空公司赔偿。按照《意见》,只有因承运人即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延误才需补偿。
误区二:不管时间,只要延误就需补偿。按照《意见》,航班延误按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误区三:经济补偿就是现金补偿。按照《意见》,经济补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误区四:补偿必须现场解决。按照《意见》,在航班已经延误的情况下,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影响后续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飞行安全隐患,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
2、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意见》中提到的给予旅客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两个概念在性质、法律依据以及方式上都存在着本质的差别。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主要是针对航班延误导致旅客发生直接经济损失时航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其数额和具体方式需要依据旅客的举证并通过有权机关(如法院)确认后方可做出,赔偿数额的多少会因旅客遭受的损失不同而有所区别,实现赔偿也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程序(如法院认定等);而补偿是航空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策略和方针,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在无需旅客举证损失的前提下,对由于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所造成损失时,自发地向旅客进行的一种情理上的补救措施。
(二)关于《通告》的规定
在层出不穷的占机等过激事件的严峻形势下,为了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保护广大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发布了此文件。有人曾行文,指出旅客拒下飞机被拘是“霸王令”。但笔者认为,占机行为违法并不是上述通告的“创造”。其实,在刑法、治安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里,已经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扰乱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违者应该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乘客霸机、占机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航空运输秩序,甚至危及到航空安全。举一个例子:某航空公司在准备起飞时,因为10余名乘客对航班延误不满,拒绝就座,坚持站立在机舱中部,在滑行1分钟后,被迫返回。所幸当时飞机还没有起飞,如果是在空中出现这种情况,将破坏飞机的平衡,严重危及飞机的安全。而在这种趋势有愈演愈烈势头的时候,出台此通告,只是重申维护正常航空运输秩序的重要性,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三、航班延误时应如何合法维权
(一)法律赋予的权利及禁止性规定
1、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一方面,航空公司有告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当事旅客来说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签转其他的航班。
2、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占机、霸机等过激行为有严重的危害性,比如直接导致了后续航班“二次延误”,侵害了其他乘客及时乘坐航班的权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因自己一时的冲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航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将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维权的合法措施
我国是法制国家,对于因航空公司原因,法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包括但并不限于:要求签转后续航班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退票、要求补偿;向行业主管机关(民航总局)反映、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媒体引起大众的关注和监督;提起仲裁、诉讼等。但是聚众拒绝登机并扰乱机场秩序或抢占航空器的行为俨然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值得注意的是,旅客一定要搜集好相关证据,包括机票、公布的航班时刻表、因延误而滞留机场的餐、宿票据等,以备一旦发生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可以“有据可查”。
【结束语】 如今,国人的维权意识高涨,应该说是一件好事。航班延误后,旅客心情烦躁可以理解,要求航班延误补偿本身也无可厚非。但若视国家法律为无物,采取占机等过激方式维权是足不可取的,因为这将可能侵害到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维权过头却成了违法,得不偿失。在本文即将完稿时,笔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扰乱机场、航空器秩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等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对于诸如本文开头所述采取占机、霸机行为维权的旅客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旅客,只有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通过投诉或法律途径解决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