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治、律师、法律服务、社会稳定
导语:构建和谐、文明、稳定的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和行之有效的法治环境,同时需要一个独立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良性的社会法律服务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社会的稳定同时会促进社会法律服务的长足发展。作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要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就必须了解当今的法治现状,了解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要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服务在现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主义稳定的必要条件。要保证法律服务的良性发展就要要求律师这个职业主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为“善良而战,为法治而斗”的执业理念。
法律服务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法治、律师、法律服务、社会稳定
导语:构建和谐、文明、稳定的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和行之有效的法治环境,同时需要一个独立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良性的社会法律服务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社会的稳定同时会促进社会法律服务的长足发展。作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要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就必须了解当今的法治现状,了解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要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服务在现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主义稳定的必要条件。要保证法律服务的良性发展就要要求律师这个职业主体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为“善良而战,为法治而斗”的执业理念。
一、现行宪法框架下法治与法律服务
法律是社会稳定的保障,没有法律保障的社会只能是一个朝令夕改、个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社会,例如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已经制定的1954年宪法被束之高阁,领导者个人的言论代替了法律,造成了整个社会的混乱。在那场浩劫中多少无辜的追求真理的人遭到迫害,影响中国的正常发展和进步,因此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但仅仅有完备的制度,没有真正意义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机制,再健全、再完善的法律也会被冷遇,被弃之不用,正如前文所说,1954年的宪法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弃之一旁,代之是的领导者个人的言论和语录。在没有法律的年代,就没有法律服务的土壤。
经过近二十年的立法与司法(自1978年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值得庆幸的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健全,在如今的中国法律制度已经覆盖了整个社会的各个部分和各个层面,最值得一提的1997年新刑法的出台,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刑罚原则,标志着我国在大陆上结束了封建王朝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刑罚理念,让生活在中国大陆上的人民有了一个最基本、最底线的人权保护的法律屏障。它的现实意义在于让人民能够明确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要不去做触犯刑法的事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就结束了大陆民众在文化大革命中所谓讲错一句话就被打成“反革命”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恐惧心理。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实行的现行合同法,这个法律非常接近现行通行国际商业惯例,它确定了有约必守,违约要承担责任这样一个原则,这对于一个缺乏商业规范和商业信用的国度来说,无疑是像久旱的土地得到甘露沐浴一般。
另一个方面,法治的理念也得到极大的提高与普及,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地指出,到21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在中共的十五大上,时任的领导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将法治与法治国家予以宪法确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上记载表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都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但是,这距离民众心目中的完全意义上的、充分的法治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法治的主要机制没有建立和健全起来,法治还停留在法律的文本上。在现实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人治,本文在此无意于对现实的批判,而是在于在现实的情况下怎样做好法律服务,怎样地让法律服务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
因此,在讨论法律服务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法治予以剖析。
无论是宪法中,还是中共的政策文件中,法治的前面还有一个前缀,那就是社会主义的法治。
社会主义不单单是一个公有制计划制度与一个市场经济制度的问题,它对我们民众来说更多地意味着宪法所确定的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因为我们宪法已经明确了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同时宪法明确了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所以概括起来说,中国实行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
在此构架下,法律服务也是在党的领导下所进行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在根本上来说也是为党的领导所服务的,既然在政治的终极目标上是一致的,那么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就应该有这种长远的政治目光来看待自己的服务行为,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始就应该主动地与自己的政治终极目标保持一致,主动地接受党的政治领导。
二、律师是在提供法律服务中自觉推进法治进步的主力军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推进法治是一个自然过程与人为过程的结合,一方面,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是以人的法治观念为基础,只有两者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真正的法治才能得到实现;另一方面,我们中国是在人为推进法治,因为市场经济、法治观念,只是近二十年改革开放的由政府提出并写入宪法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甚至在过去的计划经济年代是没有以上观念的,所以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和法治观念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进行推进,人民大众不仅仅是受到政府的教育而开始接受以上观念,而且民众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也感觉到了进行法治的必要,因为法治是保障经济主体利益最必要的保证。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作为公职的法律工作人员是被动的,因为他们拿着政府的工资,不论是否推进法治,都不会影响他们的生存,而在独立于政府(不从政府拿工资)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职业中,他们对推进法治却是主动的、自觉的,这是因为法治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没有法治就没有法律服务存在的必要,因此法治对于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犹如水和鱼的关系。
所以,政府建立独立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如律师职业,就是建立了一支专业的、自觉为法治而宣传、为法治拼搏的队伍,这支队伍的存在是保证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来进行解决的必要力量,建立发达的法律服务体系,尤其是让律师职业充分发达起来,是建立有效法治机制的必由之路。独立的、充分的法律服务是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的标志,国家的律师职业发达就标志着国家的法治文明的发达。
三、法律服务在现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组成部分
法律服务有广义的法律服务与狭义的法律服务,广义上的法律服务是指一切为法律制度的创立和实现提供服务的职业,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在院校中进行法学研究人员,包括在公、检、法、司法机关等领取薪水的公职人员,也包括靠提供法律服务求生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是律师),狭义上的法律服务是特指后一种靠提供法律服务而自我谋取生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主要是律师)。
按照西方国家以及一切已经实现了民主法治的国家的观念,律师是一个高尚职业,在现代法治社会,律师成为收入最高、地位最高的几种职业之一,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一种必然结果。这是由法律服务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举例来说,在美国不仅总统本人打官司需要律师帮助,甚至连总统的竞选也需要律师的介入和帮助,众所周知,现任美国总统布什之所以成功担任总统,就是因为律师帮助其打赢了官司,使其以合法的选票高于对手而成功当上总统。从这个对国家最高权力位置的争夺来看,法律服务的地位取决于它成功地解决争端,因此提供该服务的主体自然也就成为法治社会最受尊重的对象。
法律服务提供者(律师)成为最受尊重的对象原因在于法治,即法律是最终裁决的依据,民众、当权者、法官对于法律的尊重也自然体现在对法律服务者的尊重。
争端通过法律服务来解决,社会稳定就得到保障,正如在美国竞选纠纷中总统人选的最后确定,是通过法律服务来获得法律支持的,这样就避免了动用手中的政治权力来采取恐怖、镇压手段,从而避免了对社会稳定的破坏。
基于中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几千年的封建礼教思想的毒害尚未肃清,再加之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于法律的践踏,虽说近二十年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法治意识得到一定的传播,甚至法治理念也已经写进宪法,但是,因为在现行的中国,虽然在法律上法律是最终的裁决依据,但是,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依然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因此,在现行宪法框架下执政党的意志会对最终的裁决产生影响。因为不论法理该如何裁决,但必须保证党的领导,必须保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必须服从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执政党领导下的法治。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在现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主义稳定的必要条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所处的政治环境,处理好政治领导与法律服务的关系。
四、法律服务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一)法律服务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手段。在中国传统的思想中,有“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有“法治”的韩非子思想,有“兼爱”、“非攻”的墨家思想,有“礼教仁义”的儒家思想,结果在汉朝开始,“独尊儒术,罢黜百家”,于是孔孟的儒家思想在中国统治了几千年,历史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甚至仍有人主张“复孔尊儒”来维护社会稳定。不可否认,封建礼教所维护的等级秩序对于维护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特权的统治起了绝对的作用,但是这种以封建等级秩序为核心的专制的思想却与现代文明相悖,现代文明提倡的民主、平等、自由,现代文明鼓励人们追求丰富的物质文明,也鼓励人们追求应有的自由,与之相适应的就是民主与法治制度。在中国已经将建立市场经济写进宪法的今天,为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创造了各种条件,鼓励人们走出家门去创造财富,去享受物质文明;同时也将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就意味着国家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这就要求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学会遵守法律和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在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通过寻求法律服务来解决矛盾和维护权益,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法律服务就成为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
我们前文已经谈到,独立的法律服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在现实生活体现为公、检、法、司法、武警、人民军队的各种具体的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公、检、法、司法等公职人员通过《刑事诉讼法》等各个法律的授权具体地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义务,担当着实现社会正义的角色,而独立的、依靠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生存的律师职业,则是在法律的规定下通过接受社会各种主体的委托而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来帮助委托人解决各种纠纷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在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的稳定,律师这一职业同样是追求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的职业。
我们知道,社会的不稳定往往是因为公权的滥用、私权得不到应有保护的情况下发生的,而独立的法律服务往往是受私权的委托而帮助私权去获得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在现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环境里,虽然从立法本意上各种公权是为了保护私权而设的,但是行使公权的主体是从政府领取工资,不是直接从私权那里领取工资(也不允许直接从私权处获得好处),所以,从事法律工作的公职人员首先只能对政府负责,而不能直接对某一个私权负责,在这样的社会分工环境下,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权就有可能被滥用,有可能被公职人员用以谋私,甚至以公权侵犯私权,那么,在这样情况下,就有必要建立一个既懂得法律,又与公职法律工作人员不在同一个利益集团的法律服务职业,这个职业是接受私权委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为私权服务,向私权负责的职业,这样一来,只要法律是公平的,那么在公权与私权发生矛盾的情况下,私权一方在处理矛盾上就不会因不懂法律而遭受损失。同时,当私权与私权发生矛盾需要公权进行裁决时,受私权委托的法律服务者会依据对法律的认识而对司法者(执法者)的行为予以有效的监督,从而避免公权被滥用。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保证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中得以解决的一个必要的法治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而独立的、有效的法律服务更容易得到民众的信任。
(二)社会稳定对法律服务的促进作用。社会稳定意味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意味着民众的安居乐业,在社会稳定法治环境良好的情况下,社会民众对于法律服务的信任和需求也会进一步提高,凡事依法解决纠纷,成为社会公众普通的选择。法律服务就会成为大众基本的需求,相应的,对于法律服务职业的发展,就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广大的服务市场。
从西方法治国家的现状来看,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不仅是人数众多,而且收入颇丰,这除了其完善的法治环境之外,与其稳定的社会环境也是分不开的。回顾我国近二十年的法律服务职业的发展,也与我国当今社会的稳定是分不开的,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无法提供相应的优质的法律服务。所以,作为法律职业当中的一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稳定对于法律服务的促进作用,要积极主动地维护和促进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和法律服务是皮与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律师不论是站在自己经济利益角度要维护社会的稳定,还是站在政治的角度都要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当自己的经济利益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时候,应当毫不犹豫地放弃自己个人利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从长远利益来说,也是维护了整个职业主体的经济利益。
五、法律服务是如何促进社会稳定的
自从2000年全国律师行业全体脱钩改制之后,律师这个职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自谋生存的法律服务行业为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在论及法律服务是如何促进社会稳定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法律服务的内涵作一个全面分析:
首先,律师职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全过程中,始终在宣传着法治的理念。
法治之于律师,犹如水与鱼儿的关系,任何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都会将法治的观念告诉自己的当事人,如果自己的当事人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治,那么就不会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也无从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每一个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开始,就在义务为法治进行宣传,在自己的当事人相信法律和法治的情况下,双方才有合作的开始。
其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在诉讼业务领域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在非诉讼业务领域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诉讼业务领域,按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均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诉讼业务的法律服务,具体如下:
A、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接受刑事被告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为其辩护,同时,律师可以接受受害人的委托,作为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在帮助公诉人对被告提起公诉的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而从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服务。
B、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在其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接受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委托,为其依法作出的行政事务的合法性作出合法的答辩,帮助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参加诉讼,对于合法的行政事务予以充分的展示,以得到行政法庭的支持,从而支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另一个方面,律师可以接受行政诉讼原告的委托,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处罚或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来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D、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起国家赔偿、代理当事人申请民商事仲裁,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服务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非诉讼领域里,律师可以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一切合法组织的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为其法律事务提供咨询和提出法律意见,甚至在当事人需要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非诉讼业务领域里,可以在当事人的委托下为其从事一切合法的事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证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再者,律师除了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之外,也进行着无偿的法律援助,为法定的需要法律服务的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律师在各级政府机关、各级人大、社会团体担任各种专职或兼职的职务,免费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将社会上有典型意义或普遍现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及时反馈到社会的管理层,让社会管理层及时作出相应的对策,避免某些社会矛盾的激化和漫延。
律师在为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间,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法治至上的理念,促进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某些政府部门的公权对民众利益的侵害,促使政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了公众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帮助政府转变职能,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确立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法治威信。
律师在为民众代理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让那些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的政府机关在败诉的教训中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依法行政,避免公权与私权的进一步的矛盾激化。
在担任众多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期间,保证了民商事行为的合法性,避免了以不合法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最大限度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向民众宣传法律知识,使纠纷得到合法或适当的解决,避免了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恶性的刑事事件。
在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让无罪的人不受到刑法的处罚,让有罪的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通过为其作罪轻辩护,让其感受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存在,通过成功的罪轻辩护,使得犯罪份子能够更好地接受刑事处罚,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避免或化解了犯罪份子对社会的仇视,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对社会进行报复的现象。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律师要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不合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与执法者打交道的过程中不仅要拿出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要充分地展开证明事实的证据,而在对执法者违反法定程序时还要据法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合法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胜诉的喜悦是向世人宣称,法律是神圣的,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是唯一正确的解决方式,这以上是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促进社会稳定的具体方式。
我们知道,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连续火爆,城市房屋拆迁,甚至城郊的集体土地被征用,虽然,有些个别的矛盾没有有效的解决,以至于发生了自焚的事件,但是笔者相信大多数的纠纷还是通过法律服务来寻求解决的。可想而知,像引起自焚事件这样的矛盾,在现实生活当中不知存在多少。如果没有律师这个专业的、独立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那么又会有多少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更大的社会突发事件?
另外,拖欠农民工资的问题,农民工进城打工工伤事故的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的劳保福利以及因改制而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是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加以解决。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每年都会通过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职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权益,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在当今这个社会转型期间,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律师可以通过为社会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找出法律的空白和盲点,促使立法机关在法律上填补那些对民众利益没有进行保护的地方,从而促进了法律的完善。
六、法律服务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
法律服务和社会稳定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充分的、有效的法治环境,在现行的社会转型期,要使法律服务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就必须保证法律服务的良性发展,只有法律服务的良性发展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的稳定。
法律服务的良性发展首先在于这个职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是律师这个行业良性发展的思想保证。
笔者曾经多次撰文倡议律师为善良而战,为法治而斗,笔者认为,律师为人类的善良而战是人类历史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法律的灵魂在于公平和正义,追求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是律师职业的灵魂。为法治而斗是中国历史赋予当代律师政治使命,律师只有以追求法治为己任,才能让自己保持较高的思想操守,才能在法律与金钱的天平上不致为了金钱而出卖法律,律师是为了追求法律正义的高尚职业,只有心中时刻铭刻正义,才能免于坠落,让高尚成为律师走向法庭的光环,为善良和正义而战斗,不要让高尚成为高尚者的墓志铭。
其次,要保证律师的法律服务向良性方面发展,要切实建立奖励和惩戒制度,让优秀的高尚的律师成为社会的楷模,让昧着良心执业的卑劣的律师被及时清理出律师队伍。
再者,建立优秀律师人才的上行流动途径,让优秀律师更多地进入社会的管理阶层,建立检察官、法官从优秀律师中产生的机制,鼓励律师参与各级政府首脑的竞选,让优秀的、高尚的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管理者。
可以认为,越充分的、越有效的法律服务,越代表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程度,没有真正的法律服务,就没有真正的长治久安!要构建一个和谐、文明、长治久安的稳定社会,除了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法治环境,还要建立一个充分的、完全独立、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
参考书目:
何勤华:《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韦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