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程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06年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标,承接了某县公安局的戒毒所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120天,从2006年10月份开始,但直到2007年5月也未完工,某县公安局于2007年5月通知某建筑工程公司解除合同。并向当地法院起诉,起诉请求中,除了要求解除合同外,还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0几万元。
某工程建筑公司应诉后,认为工期延期和未能在工期内完工的主要原因,是因某县公安局的单方面违约造成的,其起诉请求不但不能成立,而且某县公安局还应赔偿某建筑工程公司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
我作为某工程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参加应诉,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县公安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损失不但不能成立,而且还成为其自身违约的重要依据。
1、该工程的停建完全是由某县公安局单方面严重违约造成的(这在本代理词第二条中有详述),因此,某县公安局主张的所谓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无关。
2、作为发包单位的某县公安局的图纸设计中栏杆、门窗及钢筋防护网等设计不明确或根本没有设计,导致某建筑工程公司无法进一步施工,工程停工和停工的损失责任在某县公安局,而不是某建筑工程公司(见证据 16“工程有关事项协调会议”)。这些问题早在
附:某县公安局施工图纸不明确或根本没有设计证据:
a、图纸:建施-6。门窗设计均为厂家设计,也就是说,该图纸没有对门窗进行设计。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施工单位,没有设计资质。因此,某县公安局应将此设计出来,交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但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没有收到。
b、图纸:建施-10,钢筋防护网中说明中要求:设钢筋防护网在外走道栏杆处、阳台栏杆处等部分。根据设计规范,要求栏杆的高度为
C、还有一些设计中的问题,如压顶部分是否有钢筋;压顶高度设计没有,应为多少;诸如此类的问题,某县公安局都没有解决。而这是设计图纸中明显而客观存在的,不清楚或没有设计的问题。
d、某县公安局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后,设计上发生了很大变更,对此,不能将合同变更后的内容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3、某县公安局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整个合同工程范围与其承包给另外承包单位的合同工程范围不同。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违约承担的范围限于合同条款内容,是因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某县公安局以其他合同工程来主张损失显然是于理不通,于法不合。也就是说,某县公安局强行用其他合同工程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来承担损失的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4、即使某县公安局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工程范围与其承包给另外承包单位的合同工程范围有相同部分,也因造成工程停工和停工损失的责任在某县公安局,也应由某县公安局自行承担。
5、某县公安局与另外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工程价款及合同责任损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另外,某县公安局在其单方面解除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合同后,因选择其他承包单位而自认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责任,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更与某建筑工程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针对“某县公安局称,工程的设计变更是工程项目中常见的和不可避免的事实,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不但缺乏证据支持,而且完全违背了法律之规定,对这一缺乏最基本法律常识的主观认识,建议当庭驳回。
(一)其主观推测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工程设计变更不是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三)某县公安局的工程设计变更并不能否定其设计不明确造成某建筑工程公司无法施工的违约事实和其迟延付款的违约事实以及其他违约事实。
三、造成工期的一再顺延或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施工的事实是由某县公安局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某县公安局存在严重违约。
(一)某县公安局未按时将工程所需的证件资料及时交付某建筑工程公司
1、按照合同约定,某县公安局应于工程正式开工前7天提供正式施工图一式八份,但某县公安局在开工前迟迟不将施工图纸交付某建筑工程公司,致使开工日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同时也影响到了整个合同的履行。
2、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施工要具备施工许可证并将施工许可证出示给施工单位,但某建筑工程公司自工程开工至今从未收到某县公安局的施工许可证,在未收到施工许可证而某县公安局又一再要求施工的情况下,某建筑工程公司才进行施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正常施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二)某县公安局不仅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和增加工程量,而且迟延交付工程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图纸等相关资料。
1、增加工程量,见证据2;对原工程设计内容进行变更,见证据2和证据3;
2、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于
(三)某县公安局迟延签证,也是导致工期的一再延后的主要原因。如证据2中,很多签证都是施工单位报送签证单后,某县公安局迟延一个多月才签字,有的甚至迟延几个月,致使某建筑工程公司无法正常施工。
(四)某县公安局提供给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图纸部分设计不明确,对此,某县公安局不但不对图纸中模糊的部分进行明确,还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并增加工程量,影响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正常施工,致使工期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证据18及证据16)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至今拖欠工程款。
1、合同约定,开工后10日内应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总价的10%即26.84万元,实际支付为26.8万元;
2、合同约定,主体完工后三日内支付总价的30%,即80.52万元,而实际支付了55万元;
3、实际已支付的为:1508646元,审计鉴定的结算价格为1703170某县公安局实际未支付的工程款为194524元,且至今未支付;
4、在某县公安局违约而某建筑工程公司守约的情况下,未将26.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退还。
(六)根据通用条款第8条,应开通施工道路。根据法律法规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场道路需要硬化(及混凝土道路)。直到诉讼时,公安局一直在修路、铺路(从现场签证单上修路的用工、用料上看的出),道路不通或不畅通,不具备开工条件,何来工期。
(七)根据通用条款第8条第4条,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直到现在我司也未收到。没有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工程修在哪里,标高都未确定,何来休房屋,何来工期。
(八)某县公安局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造成恒盛公司无法估量的损失。
四、某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违约
(一)基于以上合同抗辩事实和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完成工程的主要原因是某县公安局的单方面违约和对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增加造成的,对此,某建筑工程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二)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在整个工程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主要对工程的基础及主体进行施工,而基础和主体工程经验收合格,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证据10-13)
(三)某县公安局直到本案诉讼时,不但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给予肯定,而且从未提工期延误问题,如:证据10显示:2007年5月25日某县公安局对工程的主体及结构确认“验收合格”,证据5、6、7、8显示:2007年7月3日,某县公安局再次确认某建筑工程公司已完工程,还是没有提工期延误问题。
五、在早已超过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对涉案工程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某县公安局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或存在违约),从而可以认定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达成了一致意见,或双方在实践中已变更了原合同的竣工日期。
(一)某县公安局在竣工日期后所履行的合同事实
1、某县公安局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已完成主体工程(
2、
3、2007年3月份,某县公安局还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现场签证予以签字认可,证据2。
4、
(二)某建筑工程公司在竣工日期后所履行的合同事实
1、某建筑工程公司于
2、某建筑工程公司积极配合某县公安局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准备投入下一阶段的工程施工。
(三)工程无法在规定的短时间内竣工也与客观事实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资格预审文件附件3“招标工程项目概算”里明确写明(证据14),工程的规模为4911平米,工程概算为540万元。《建设工程合同》中(证据1)约定,恒盛公司承包的工程内容包括了:基础、主体、内抹、外抹、贴墙砖及部分装修、水电安装、地板砖粘贴等,中标价为2684000元,工期只有120天。如此短的工期,如此低的标价,如何能保证工程的高质量按期完工。加之某县公安局对此对施工内容的变更和增加,且迟延签证,不按时支付进度款,才使工期迟延成为必然,也是某县公安局对工期进行顺延变更的主要原因。
六、某建筑工程公司有权以合同抗辩为由拒绝履行剩余部分的合同义务,对此,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重要原因在于,某县公安局图纸设计和门窗设计不明确,使某建筑工程公司无从下手,无法施工,且某县公安局不但在恒盛公司完成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后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且还要增加工程量。在此情况下,某建筑工程公司有权拒绝继续对剩余部分的工程进行施工,拒绝履行合同剩余部分义务。
七、某县公安局先提出解除合同,单方面撕毁工程合同,而非某建筑工程公司拒绝履行合同。
某县公安局于2007年5月21日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工程承包合同,此函为:“关于解除(2006)第028号建筑施工合同的函”(梁平公函<2007>第11号),另外,又于2007年7月21日发函,要求撤除建筑施工设备,即“关于撤除建筑施工设备的通知”(梁平公发<2007>43号)。从这些事实看出,某县公安局在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又单方面撕毁合同,造成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不能。
综上所述,因某县公安局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工期的延误,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但造成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直接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某建筑工程公司资金不能正常流转,丧失了与其开发商签订合同和对其他工程进行施工的机会,对此,某县公安局理应承担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