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份,德州某酒业公司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原告青岛某化工公司起诉该酒业公司,称出售给某酒业公司洗涤剂,要求偿还货款17万元。本所刘富军、胡玉华律师经深入调查,了解到双方并不存在买卖关系,实际上是承包关系。原告承包了某酒业公司的一车间洗瓶机。原告为被告洗酒瓶,被告支付洗瓶的费用。洗瓶用的洗涤剂由原告自行承担。因为机器出现故障原告没有及时修复以及原告的技术原因,造成大量洗涤剂的浪费。不仅如此,原告使用被告的火碱,尚欠被告费用两万元。经多方调查取证,律师在开庭前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庭审中逐一举证。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原告变得哑口无言。经深思熟虑,在开庭后的第三个月,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这样,一起恶意提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律师大量细致的工作面前,以原告的主动撤诉告终。该案件,为顾问单位挽回经济损失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