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柏家齐
来源:湘西律师网浏览:次2008-3-18 15:47:46
我国民法典中写有“公平原则”,但刑法典却没写有“公平原则”。笔者以为,这是不妥的,虽然刑法典中有许多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以事实为根据”、要求绝大多数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责罚相一致”、“辩护”制度等。
本文所说“公平原则”,是指以社会总体利益为衡量标准,在维护社会总体利益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兼顾相关各方利益,适度对待和处理有关矛盾这样的一种行事规则。“公平原则”对被管理者、被执法者在维护自己基本权利时则是一种待遇和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国家来说,则是一种义务。在我国刑法典写进“公平原则”是必要的。
一、社会发展规律呼唤“公平原则”。
1、人权实现离不开“公平原则”。社会发展到今天,其文明程度仍然不高,这应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人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在不同类别人的身上体现或曰实现,客观地说,是不一致的,这也不容质疑 。这, 反映出法律一是对“公平原则”规定尚未到位或曰规定不够,二是虽有有限的“公平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被相关人等确实执行。没有“公平原则”的规定和执行,人群中的弱势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就无法可依而不能得到实现。何以如此?这是因为当今社会仍有强权者的贪欲作怪;国家行事考虑不周所致。可知,要在人类对所有人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典中有体现“公平原则”的足够规定,且在实践中确实遵照执行,是完全必要的。这里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说“公平原则”规范下的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实现问题,指的是与当期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这类问题。
2、社会追求天经地义的“公平原则”。有记载的人类历史告诉我们,几千年来,人类社会都在追求着“公平原则”。不论是古人,还是近代人、现代人,都认识到,地球上的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方面的资源,都是上天赐给人类的。人类中的各份子,其不论肤色、种族、性别、信仰等,都是这些资源的共有权利人。基于此,地球上的人对占有、使用这些资源权利和地位显然就应是平等的。当人们发生各种社会关系遇到各种矛盾时,就应依“公平原则”处理这些矛盾。
3、“公平原则”能有力地推动社会前进。依“公平原则”对待人和处理人们间的各种矛盾,就能有效地保证人们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实现。如此,一般人就会有一种满足感,他们对社会就会认同,并对其产生善意。为了获得最大最好利益,他们会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勤奋工作,努力表现出创造和创新精神创造出物质的精神的财富。其结果,同样因社会的“公平原则”管理,他们从社会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拿回他们的劳动果实,而将另一部分劳动成果向社会作了贡献。人人如此向社会作贡献,必然推动社会车轮向前滚动。
4、刑事诉讼当受“公平原则”管束。史实告诉我们,在阶级社会里,犯罪行为的出现是难免的。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制止和防范犯罪是必要的。于是便有了刑事诉讼。可知,刑事诉讼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如前所说,社会发展离不开“公平原则”,作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其受“公平原则”管束,就是不难理解的了。
二、我国刑法典尚须进一步体现“公平原则”。
读罢我国刑法典,可知其体现“公平原则”的规定远未穷尽。在有些时侯有些地方,其规定往往显得还不公平。如在侦查阶段,由于法规设障较多,被刑事讯问的人、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是不够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现有规定有过多设限,使辩护律师不能更多地了解案情,其他辩护人要了解案情则更是难上加难,这样,辩护人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显然不能十分充足。在审判阶段,由于法规给予辩护方的准备时间有限,使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充足时间搜集相反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又,我国刑法典规定刑事被告人只能聘请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因此在法庭上,出庭人数受限的辩护方面对出庭人数不受限的公诉方时,难免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这在复杂案件审理中更显得如此。在刑事申诉问题上,我国现有刑法典对此规定的立案标准很高很严,使刑事申诉人申诉才欲进入立案程序就显得异常艰难;既使立了案,申诉人要纠错,而现有规定将举证责任又分配给申诉人,让刑事申诉人又碰上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如果申诉人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其结果只能是“维持”原判,叫申诉人“息诉”。事实一再表明,申诉人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真是难于上青天。于是,既使是“疑罪”也就“从有”了,“有错必纠”在很多时侯便变成了一句空话。另外,我国刑法典对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处罚规定显得力度不够,故而一些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虐待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事的发生,屡见不鲜。其中,某些地方的某些人虐待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手法及造成的后果之严重,让人心惊肉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对法律执行实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这中间,检察机关能对自己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吗?笔者亲历的几件事告诉笔者:它不可能。于是,刑事诉讼中,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事,事实上无人对其进行监督。这不能不算又是一件不公平之事。如此等等。可见,我国刑法典中尚有不少显失公平的规定须在“公平原则”规范下予以修改,对已发现问题,根据“公平原则”该有规定而尚无规定的,应作出具体规定,使我国刑法典更臻完善。而真正要完善它,离开“公平原则”是绝对不行的。因此,依据“公平原则”行事,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实在是太有必要了。要说明的是,本短文绝无全盘否定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意思。我国现行刑法典为维护我国社会整体利益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此,谁也不能否认。
三、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意义重大。
1、有利于修正思想理论上的一些错误。受长期的阶级斗争理论中的不科学理论地影响,在我国,人们往往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忽略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对的。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客观存在的。存在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在指导立法司法的思想理论上出了一些问题。笔者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告诉笔者,在一些立法者、执法者及相当部分群众那里通常的认识是,我们就是要运用国家强力狠狠地打击各种犯罪。又因为罪行是犯罪分子实施的,故而理所当然就要狠狠打击那些犯罪分子。为了做到“狠狠打击”,对犯罪分子的既使是合法基本权利,都可以忽略不管了:因为他(她)们是犯罪分子!于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对被刑事讯问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未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发生;一些执法者在执(司)法中刑讯逼供人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监狱工作人员虐待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等丑闻频频传出,就不难理解了。如果确认“公平原则”,尤其是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用法律公平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可以在思想理论上修正错误,让人们用一种全新的眼光去审视世界,去关注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基本权利,并公平地对待他(她)们。
2、能促进刑事诉讼中曾频频出现的各种不文明欠科学问题早日真正解决。如果我国刑法典明白写有“公平原则”,规定公平地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可使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些执法、司法等人员过去可能存有的如上述那些错误思想认识得到纠正;使其他一些过去虽无上述错误思想认识但却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在内的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的人解放思想,勇敢地公平地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勇敢地公平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再加之刑法典制订严厉制裁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实施刑讯逼供、虐待而构成犯罪的人的法规的震慑作用,上述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那些违法问题以及其它一些的不文明不科学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3、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可实事求是地尽快纠正。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实质特征是且只能是讲事实,重证据,依法规。刑事诉讼实践中,只要所有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真能依“公平原则”审案,就可以将冤假错案发生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完全杜绝冤假错案发生,也不大可能,因为事物太复杂。事物的复杂性,决定了冤假错案发生的不可避免。冤假错案一旦发生,根据“公平原则”,对其予以纠正,势在必行。“解铃还须系铃人”。刑事诉讼中的冤假错案的造成者,不是别人,是国家。显然,国家有法定义务纠正那些冤假错案,有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制订科学法规,方便刑事申诉人申诉,并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4、是对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填空,从某种意义上说。如前所说,我国刑法典尚无“公平原则”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远未穷尽,相反,不公平的一些具体规定倒是客观存在,尊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利益十分不够,与刑法典以外的其它法典有“公平原则”明确规定,体现“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之多、之全面的程度以及比较尊重、保护一般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相比,从应当在所有领域全面体现“公平原则”来立法的角度看,说我国立法在刑法立法领域还存有关于“公平原则”问题的空白也不太过。 笔者作为律师,多次参加刑事诉讼,接触到的相关人等极多,常常听到这些相关人等抱怨,说他(她)是被“公平原则”遗忘了的角落里的人,屡屡听到他们发出强烈要求我国立法机构尽快通过立法填补上述“空白”的呼声。笔者当然也随声附和。
5、极有可能在思想理论领域引发一场革命。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危害社会,被善良人痛恨是可以理解的。在刑法典里写进“公平原则”,规定公平对待犯罪分子,在制裁他(她)们犯罪的同时,保护他(她)的合法权利。危害社会,遭人痛恨的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都要给予保护,那么其他一般人的合法权利,不更要给予足够尊重和保护?!这会让国人郑重其事地重新深入思考这方面的问题。几千年来,在中国,官本位主义一直居统治地位。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了,毛泽东思想、共产党的政策突出人民的地位,强调为人民服务。但是,官本位主义的阴魂不散,致实际生活中,突出的仍是“官”,弱化的、忽略的仍是“民”。这问题不仅存在于官僚层中,也普遍存在于民间。“官”到民间,民莫不高兴;“民”到官府,官不理不睬。更有甚者,还会驱民逐民。许许多多的“官”不尊重“民”的合法权利,甚至设法侵害“民”的合法权利;许许多多的“民”则自己不太尊重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不太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关于后者,并非说笑,只要你认真研究已发生的许多这方面问题,你就很容易得出这样的认识。近年来,“以人为本”的话经常从国家领导人口中传出,一些媒体也在经常谈论“以人为本”问题。这在中国大地上,无疑是关于真正确认、尊重“人”(与上述“民”同义)的根本地位和基本权利 而在东方地平线上露出的曙光。但这些还不能足以真正地、尽快地驱散像浓雾一般的“官本位主义”的阴魂。要真正驱散这阴魂,非得一场思想理论领域里的革命不可。有了这样一场革命,使所有的人都摈弃“官本位主义”,真正确认“以人为本”理论思想,使颠倒了的问题再颠倒过来,真正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就极有可能引发这样一场革命。
四、将“公平原则”写进我国刑法典,只会产生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而不可能产生相反作用。
1、“公平原则”能从基础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仔细研究犯罪问题,不难看出,许多犯罪的发生,与社会上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有着密切关系。这些犯罪行为中的某些实施人因受到社会某些不公平对待,心理失去平衡,铤而走险,而实施犯罪。如因社会分配不公,同样作为人,有的人富得流油,钱多得没地方花;而有的人家贫如洗,吃不饱穿不暖,有病治不起,孩子上不起学。于是,这样的人中就有人为解决自己的贫困问题而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又如一些犯罪分子进监狱,出监狱,再进监狱,被叫作“一进宫”、“二进宫”,有的甚至是“三进宫”等。何以如此屡教不改?据调查,其中一些人是因为他们的合法权利未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和保护,反而屡屡遭到代表国家的一些执法人员的侵害,从而使他们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故意与社会作对,报复社会所致。当法律特别是刑法典规定“公平原则”,并在实践中确实被执行,所有人的基本权利被尊重,被维护,其结果显然可减少和防止许多人心里产生不平衡,进而减少和防止一些人因心理不平衡而导致的犯罪。
2、“公平原则”更有利于制裁犯罪。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危害社会,这是犯罪分子对社会制造了不公平。根据“公平原则”,犯罪分子理应受到社会对其的制裁。否则,就有违“公平原则”。可知,不象有些人担心的那样,刑法典确认“公平原则”可能会保护犯罪分子的犯罪。相反,根据“公平原则”制裁犯罪分子的犯罪,极有可能使犯罪分子中的大多数真正从内心认识到其被法律制裁,是罪有应得,而服法,而接受改造,而不会对社会产生敌意。这样,社会就会收到制裁犯罪,改造犯罪分子成新人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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