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揽 合 同
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
承揽人: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作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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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物 名称 |
型号 |
规格 |
计算单位 |
数量 |
加工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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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总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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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要求
甲方必须按《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0413-2002标准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及产品质量文件。
第三条 定作物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
甲方完成定作物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通知乙方定作物完成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检验地点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在甲方完成定作物的情况下,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检验时间 日未对定作物进行检验或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乙方认为定作物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量异议后, 日内未予答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质量异议予以认可。
第四条 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时间。
第五条 运输方式和运费的承担。
第六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甲方向乙方支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交付定作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乙方不再需要的,乙方有权解除该部分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少交部分定作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总值的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
未经乙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乙方有权拒收。
四、不能交付定作物,应当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
五、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乙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六、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接受变更的,乙方应当支付该部分定作物原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利益的损失)并赔偿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三、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支付加工费总值 %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乙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甲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甲方在变卖前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 日内仍未领取定作物或支付加工费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变卖定作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原材料费、加工费、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乙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原材料费、加工费、保管、保养费时,乙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乙方除支付加工费总值 %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和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加工费总额的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加工费的,甲方对与逾期支付加工费等值的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并有权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定作物。
五、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六、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乙方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物已经完成或无法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加工费。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完成工作或定作物损毁、灭失,甲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有关仲裁费承担的内容执行。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附加条款
1、 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订立于___(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