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深化、具体化和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创新和发展。
“三个至上”神圣不可逾越。其中,“党的事业至上”是灵魂;“人民的利益至上”是根本;“宪法法律至上”是保障,它表现、记载、维护着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的集中体现。
宪法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所体现的国家的意志就是不断完善立法,实行依法治国,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利益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讲,“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的利益至上”是统一的。我们之所以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在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须用法律规范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宪法法律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政治措施。我国的宪法法律不仅把集中代表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措施的法定化,而且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使之法定化,因此它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智慧,代表了全国人民共同的利益。这不仅使我国的法律有着非常深厚的党和人民的基础,也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发展经济一直是人类生存的主题。法律是经济发展规律的真实体现,是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定化、规范化。恩格斯提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法律体现的不是个别的而是有着普遍性的经常发生作用的经济规律,这种经济规律不仅是现实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历史经验,其他一切先进国家的经验的科学总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凡是对促进经济发展反复起积极作用的经验,为了使其经常地起促进作用而又不为人们任意违反,就应将其法定化。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不仅有利于把党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法定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马克思强调:“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它以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秩序为重要特征,因此,它不仅作用影响着其他政治上层建筑,也影响作用着经济基础,还在更广阔的领域和更深的层面上作用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治国家是坚持“法律至上”的国家。这不仅包括国家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在全民中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价值选择,养成遵法、守法、护法的法治信仰和习惯,并实行法治的实践。在这里,“宪法法律至上”是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最基本的理念条件。因此,随着法律文化在全民中的普及及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将会在更高的层次、更广阔的领域全面提升人的文明素质,加快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法律是人的生活的组成部分。人们“宪法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不仅必须加强全民的文化知识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同时要切实加强法律文化在全民中的普及,重要的在于启发人们重视法律文化的觉悟,更新人们的观念。列宁认为,“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因此,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不仅有利于推动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有利于在全民中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信仰,加快依法治国的步伐;更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核心是以人为本,重在依法保护人的权益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法律是社会的客观存在,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自身发展规律在人头脑中的一种真实反映和表现。马克思指出,法律“它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到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在这里,事物的法的本质即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法律应是这种客观规律性的普遍的和真正的表达者。所以,人们自觉地服从法律,就是服务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不仅有利于党和国家立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将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政策法定化,也有利于人们在符合发展规律的宪法法律的指引下,更好更快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法律是联系文明世界的桥梁。世界历史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强,法律的作用将覆盖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各个方面,协调国际交往的各种关系,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强调“宪法法律至上”不仅有利于将党的改革开放的政策法定化,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事业,也有利于在实行法治的前提下发展与国外的经济联系与合作,包括借鉴国外对我国有用的法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又实施了大胆的创新和发展。它以体现法律的基本属性和科学内涵为特征,更加鲜明具体地集中反映了党的事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的发展等方面的本质要求,集中代表了广大人民在上述各个领域中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是“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的集中体现。它不仅从依法执政的高度为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的要求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上的保障;不仅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长远大计,也为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武器。(作者:张秉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