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律师向客运价格垄断开战
来源:李前军律师网浏览:次2007-11-18 10:46:40
日前,一律师对当地物价局就公路旅客运输票价涨价批复不服,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的是江苏淮安引航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李前军,本案起因是李律师2007年6月间从淮安市区乘车去泗阳县城出差,从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购票乘车时,发现车站内的车票从4月份的9元涨到12元,当时,他觉得很奇怪,因为他2007年元月份乘车时的票价是8元,而到了4月份的票价是9元,可到了6月份就突然发现票价涨为了12元。
李前军律师出差回来后,对其出差购票涨价的事进行了解,后经查证得知,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将车票售价从9元涨到12元,是经淮安市物价局淮价服[2007]24号‘关于淮安至泗阳班线客运价格的批复’批准,该批复同意了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从2007年5月1日涨到12元的请示。李律师对这份关于淮安到泗阳车票涨价批复的内容仔细研究发现,这份批复的内容有违反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处。随后,李前军律师向江苏省物价局提出行政复议。9月初,江苏省物价局作出了“〔2007〕苏价复(决)字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淮安市物价局批复的结论。收到复议决定后,李律师认为省物价局所作的维持结论仍然是建立在错误认定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的,随后,李律师再具状向当地的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的代理人是江苏淮安引航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王建交,王律师认为,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内唯一一家从事客运的企业,其在客运价格上的调整,在市区范围内根本不可能有竞争,而是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9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举行听证,客运价格的调整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物价部门依法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意见,并举行听证。而淮安市物价局对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却没有能够认真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该批复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