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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

来源:潘律师商事法律服务网浏览:2007-5-12 18:53:02

  

 

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

――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

潘志国 律师

2006.9.18

(注: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longren.blog.bokee.net)

[内容提要]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发生了一起狼狗咬死人的恶性事件,犬主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狼狗咬死人犬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一时间各种评论遍布各大网站论坛。笔者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层次法律思考,探究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力图推进动物方面的立法,使我国及早填补动物立法的空白。
[关 键 词]    狼狗   动物   刑事   福利   立法
 
【讨论背景】
  2006年8月31日中午13时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崔某家养的两只狼狗疯狂咬死其同村一不满7周岁的男孩。死者家人气愤不过,抬来尸体、砸了玻璃,当晚犬主一家离家出走。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主持村民搭起木架将套住的一狼狗以灌水的方式吊死,另一狼狗被村民用刀捅死。9月2日上午,犬主被找到,当晚19时许,警方对崔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事发后,吕梁市、太原市,以及山西省公安厅,均有针对性地对城市养狗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大型犬(藏獒、狼犬等)不许放养,遛狗必须用绳子(不长于1.5米的牢固绳索)拴住。对于违反规定的养犬户主,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一时间,山西省各地养犬户忙于完善各项养犬手续。
这一事件经《山西青年报》报道后,迅速引起全国各界的高度关注,新浪、网易等各大网站的网民也就此事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时间“杀狗”、“不杀狗”、“严惩狗主人”之类的评论遍布各网站论坛。同时,网民们也对城市及农村个人养狗表示了极大的担忧。
【讨论问题】
1、狼狗咬死人,犬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罪名?
2、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如何确定?
3、城市养狗的法律问题。
4、动物的福利如何解决?
【正    文】
问题一:狼狗咬死人,狗主人有罪吗?赔钱还是坐牢?
“孩子死了,没满7岁的他死在两条狼狗的血嘴下;狗被杀了,为了‘公道’也为了安全警察吊死了
它俩;母亲几乎疯了,受不了刺激的她整天躲在被子里;养狗的被抓了,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
买狗的跑了,他说‘人家还在火头上,我怕’;村子里乱了,计划生育也顾不上干了;警察也糊涂了,
抓与不抓他们也不知道了。”
“事情过去多日之后,疑惑和不确定仍旧迷漫在吕梁山下:悲愤与逃避、阴谋与偶然、赔偿与坐牢,
一切都尚在未知和不确定里。”
“狗咬死了人,到底抓不抓狗主人?抓人该抓买狗的人还是养狗的人?抓了人又该怎么办?是赔偿还
是坐牢?都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但这桩看似普通的社会新闻后面,其实蕴藏着复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以上,是来自《广州日报》对本案报道的一篇开篇语。
近段时期,狂犬病致人死亡事件让城市“养犬管理”成为大家议论的话题,7岁农村少儿的离去,更
加凸现了农村“管狗规章”的缺失。就本案而言,发生狼狗咬死人的重大恶性事件,对于犬主的民事
责任承担问题,各界均无太大争议,主要的争论在于,犬主是否要对狼狗咬死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
具体的罪名该如何确定?
一、基本案情
为厘清本案,对部分必要的事实,结合各界媒体调查、走访的资料,披露如下:
()关于狼狗
先来认识一下犬,据《辞海》解释,犬亦称狗,哺乳纲,肉食目,犬科。为人类最早驯化的家畜,嗅
觉敏锐,性机警,易受训练。犬的肌肉发达、强壮,使它不但能快速奔跑,而且耐久性好。犬品种很
多,按用途和繁殖目的可分为牧羊犬、猎犬、工作犬、玩赏犬和家庭犬等(见附件2)。生物学家研究认
为,狗最早是由狼、狐和胡狼自然杂交而成的,经过各民族采用不同方法进行长时间的驯化逐渐形成了
现在繁多的品种。据联合国统计,现在全世界约有5亿条狗,我国大约有1亿条。目前在太原市公安局登
记注册的各种犬有1万余只,但太原市农业局统计的信息表明,太原市饲养的狗至少有10万只。
狼狗,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狗的一个品种,形状像狼,性凶猛,嗅觉敏锐,多饲养用来帮助打
猎或牧羊。狼狗,为工作犬类,该犬大多体形较大,经过训练后可以帮助主人完成一些工作。其忠于职
守,机警聪明,有优秀的判断力和自制力,是对人类贡献最大的一类犬,也常用来在军中服役。狼狗在
犬类中属最兴奋的犬种,本身多动,容易出现兴奋和狂躁情形。如果得不到相应的信任,不能经常性地
接受光、音、火、水、汽车、其他动物,以及与人的熟悉接触,其性格会发生严重性情变态,进而发展
成狂躁凶野。
()本案中狼狗的生活状态
1、犬主崔某非狼狗的第一主人,狼狗不是从小由一个主人养大。
2、狼狗在家经常被圈在笼子里。
3、犬主经常不能定量喂养,狼狗不能吃饱,也不经常食肉啃骨。
4、狼狗驯养过活体扑咬,闻见血腥味后就会扑咬。
5、狼狗平常也偶尔追过路人,但从未咬过人。
6、狼狗被人打过,对陌生人有高度的警惕敏感姿态,在距离过近的地方,发现有人持其挨打过的东西
时,就会发起攻击。
7、狼狗所在的马茂村属城乡结合带,该村九成左右人家都养狗,除少数观赏犬外,绝大部分为大型狗
主要用来防盗。平常被圈养的狗很少,都是在村子里乱跑。
()事件发生之前的狼狗状态
1、事发前几天,一批外地打工者每天路过崔某家路段时,狼狗在没有拴住时,会尾追他们一里地以外。
2、事发前天晚上11时左右,崔某在朋友饭店里拿了些剩肉、剩骨头,回家喂了狗。
3831上午8时左右,干完活的崔某在街上买了些油条回家喂狗,但两狼狗都不吃,崔某以为是昨
晚上吃多了就没在意。
4、在男孩被咬之前五小时左右,一收废品的人路过崔某家附近时遭到两狼狗追咬,收废品的对狼狗进
了驱逐。为此,狗主人崔某和收废品的过路人大吵了一场。
5、近中午时分,崔某的两条狼狗跟另外一家的狗咬过一架后,被崔某唤回。
6、中午12时许,崔某像往常一样回东义煤气化公司(其与男孩家仅一墙之隔,两家的大门相距很近)
饭,两条狼狗也紧随其后。吃饭期间,崔某让狼狗蹲在大门口等他。吃完饭,崔某带了些剩饭剩菜喂狗
,但狗“还是不吃,两条都不吃”,崔某觉得奇怪,“已经半天没吃东西了”,于是崔某准备回家(
某和男孩同村,两家相距约5里地)再喂。
7、在回家途中,路过一片荒地时,崔某方便了一下,回家后发现狼狗不在窝里了。当时他以为公司的
人把狗留下了,也没有太担心,更没有去寻找,而是休息去了。休息了四、五十分钟后,他又跑到院子
里看了看,可狗还没有回来,于是就推着自行车出了门,返回公司去找狗,140分左右,崔某到了公
司门口看见了男孩的父亲,才知道出了事。
二、案情分析
在分析案情之前,需要做出说明的是,因本案目前正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至笔者成稿之日,羁押
犬主已满16),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崔某,是比较接近
和可以了解到事实真相,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的,即基于律师的立场,尚不能开展对任何事实的
调查取证,故对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尚无法一时查清,所以笔者的讨论也仅是假定以上对事实的描
述和引用是真实的基础之上,并针对“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咬伤人”这一命题而展开的。当然,其
中也包括了“咬伤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为叙述方便,笔者在讨论
中一律以“狗咬伤人”代指。
事发后,就犬主的责任承担,一时间出现了不少人主张犬主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种评论和理由。办案机
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此前的态度也坚持认为狼狗咬死人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此后,迫于舆
论和各界压力,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犬主刑拘。也有人认为,本案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即以其
中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但认为本案纯属意外事件,犬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呼声也
不在少数。
()民事责任
针对动物侵害的立法,目前能看到的仅是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针对动物伤人,目前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
应担责,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这些问题,各界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
()刑事责任
对于动物伤人,我国仅在民事范畴进行了立法,但对于涉及的刑事责任,我国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
虽然早在19801118,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家犬
管理条例》,其算是我国较早的对家犬的统一规定,其规定对家犬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制度、登记制
度和收费管理制度,并规定“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由犬主负担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
一切损失”。同时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
事责任”。其后,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先后有11个省、59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
办法或规定(见附件3),但均未涉及到刑事责任。现在我们通过《立法法》的立法权限,可以判断,
《家犬管理条例》并无刑事立法的权限,其原则性的“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也就失去了合法基
础,那就更别谈各省、市人大或政府了,其更无刑事立法权了,既便规定了刑事责任,也是违法的。
所以,只能讲:我国对动物伤人没有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下面,针对争议的几种犯罪行态,做具体的分析:
考察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须从犯罪的概念及其本质属性、构成要件出发,根据《刑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也是
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犯罪的本质属性。另外,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
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同时,亦取消了“类推制度”。
1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危险犯,但对于动物,尤其是狼狗,是否归为危险类,我国法律
目前并无相应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同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列为危险类,但其并未明确将动物列为刑法
调整的危险物。故本案中狗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两个犯罪的基本特征,牵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套用显然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2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狼狗的主人崔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失犯罪有两个
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人有过失,二是刑法有规定,即罪行法定。
本案中,崔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呢?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
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
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二,在意
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崔某当
预见到了狗咬人的情况,故崔某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应当预见,二是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其仅对有实际预
见可能的人才赋予预见的义务。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疏忽大意是没有预见的原因。
本案中,崔某作为犬主,不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主人的责任,都决定着崔某的义务,其确实有实际
预见危害结果的能力。但崔某确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正是在这种疏忽大意的心理作用下,导致了
在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到狗跑了之后没有及时找回可能会随时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况下,实际上并
没有去预见这种后果,并进而盲目地使狗脱离其实际控制范围,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现实性的威胁,
而且未采取必要的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致发生了狗咬死人的恶性结果。作为崔某,本来是能够
正确地认识到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并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
发生,但他却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之下,对社会利益和公民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从
而因没有及时控制狗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故刑法有必要将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的疏忽
大意的心理态度予以惩罚和警戒,促使行为人和其他人戒除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的发生。
崔某因为疏忽大意让狗脱离了其实际控制,而没有预见到会发生咬人的后果,其是疏于管理的过失。
崔某确实存在过失,但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呢?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并未将动物伤人明确列为过
失犯罪的范畴,即本案情形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对过失危害行为也不能类推定罪,也就是说本
案并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进行定罪、量刑。
但如果狗主人故意把狗带到公共场所或人多的地方致伤人,或纵容狗伤人,则可能涉嫌过失犯罪或故
意伤害、故意杀人了,其也就不是本案讨论的话题了。
3是否适用《刑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即虽然发生了死亡后果,但如果行为人没
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无罪过的意外事件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牵扯到刑事责
任,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够了。
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由于遇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了损害
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行为或者本人的生理障碍。本案中,
尚无证据证实崔某存在不能抗拒的情形。
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但未预见到,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
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着相似之处
,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但是,它们有着原则的区
别,正确考察其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关键,也是罪与非罪的界
限。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可以看出,意外事件,是
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
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本案中,崔某在狗跑了之后没有及时去找,存在过失,但狗跑了不必然会咬死小孩,这中间没有因果
关系。但作为犬主的责任和当天狗出现的反常情形(两顿不吃,咬了两架),崔某在当天中午时分,便
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定义务,即应比平时更多地高度关注狗的行为,并努力采取安全措施,使其不发生
伤人或损害公私利益的情况。也就是说,崔某当时有实际预见的可能,也应当预见会发生狗伤人的情
(甚至会咬死小孩,这是业已发生过的案例所证实的,应作为犬主的高度注意义务内容),其也不属
于预见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实际预见,故崔某对狗咬死小孩存在过失。
既然存在过失,也就不符合《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不是意外事件。
三、本案责任的承担
狼狗咬死人,既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更
是意外事件。那么是不是仅民事赔偿就可以了!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也并不是犬
主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
笔者认为,具体问题还须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伤人,主人只承担民事
责任即可,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决定的基本法理。哪种情况下,动物伤人能追究动物
主人的刑事责任呢?狗,一直以来是人类最亲密和最忠实的朋友之一,人们一般也有较多的机会接触、
认识并了解狗。对于狗,甚至是狼狗,对于它们的本性,以及可能伤人的后果,人们大多都有所耳闻
或有过切身经历。另外,对于狗咬死人的消息,近年来,也不时见诸于报端。那么,该如何判断其伤
人后的法律问题呢?笔者认为,对于狗或者我们所养的动物,应当以动物在事发前的状态是否足以构
成“危险源”,足以对外界形成危险状,来决定其主人是否有罪,再结合动物平时的“表现”和事发
的原因,来区分责任的大小。既当狗(动物)因性情转变,足以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时,其主人即成
为刑事责任主体。此时,主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反之,动
物致人伤害或者公私财产受损,则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罪名或罪数,要结合案情,具体
对待。其既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还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或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等。
总之,要看饲养的动物是否成为了高度危险的动物,才能决定是否给主人定罪。当然,这一切还有待
全国人大对动物的立法完善或者对刑法的修正了。
问题二: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如何确定?
具体论述同问题一“本案责任的承担”部分。即当动物成为危险物时,便成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刑事责任的分水岭。
针对我国立法的空白,笔者建议,应专门就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动物,出台专门的《动物
保护法》,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若时机尚不太成熟,也应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福
利条例》。
问题三:城市养狗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城市养狗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国内外狗伤人的部分案例,来认识立法状况。
一、国内情况
()近几年来,我国境内狗咬伤人的部分案例
120005月,中山市某农场打工者刘某被狗咬伤,不治而亡,这是来自中新河北网的消息。
220021月,揭阳市东山区南河村一11岁男孩被邻村3只“比特”狗撕咬致当场死亡。犬主被派出
所看守一段时间后释放,3条狗按规定进行了处置,犬主一次性赔偿家属11万余元,这是来自汕头都
市报的消息。
320023月,高淳县桠溪镇桠溪村丁某被同村张某家养的狗咬伤致死,张某赔偿家属3万余元,这
是来自南京晨报的消息。
420032月,博白县新田镇那花村一白狗先后咬伤蓝氏祖孙俩,致得狂犬病身亡,法院判赔13万余
元,这是来自新桂网的消息。
520044月,岳阳市钱粮镇邹某被一刚满月小狗咬伤致死,这是来自三湘都市报的消息。
620048月,广西灵山县武利镇刘某伙同另两人带狼狗咬死了浦北县白石水镇南明村叶某家养的猫,
叶老汉一时激愤突发“老年猝死综合症”死亡,死者家属诉三人至法院,浦北县法院一审判决三人连
带赔偿7千余元,钦州市中院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这是来自检察日报的消息。
720049月,都安县澄江乡百地村黄某家栓养的狼狗将破门而入的邻村蓝某咬断颈脉致死,这是来
自南国早报的消息。
8200412月,渭南市临渭区向阳街道办龙源村温某被自家养的两狗咬死,这是来自西安新闻网的
消息。
920056月,吉林延吉市安某家养的大黄狗发狂咬死主人掏空心脏,警方历时1小时围杀,射击16
枪方才击毙,这是来自新文化报的消息。
1020058月,东莞市寮步镇新旧围村袁某被宠物狗咬伤脚趾致死,寮步镇政府于1010在全镇
范围发出“杀狗令”,要求对全镇犬只进行人道毁灭、焚烧深埋。这是来自信息时报的消息。
1120064月,葫芦岛市绥中县荒地镇桑园村叶某家养的8条大狗将该村一14岁女孩活活咬死,村委
组织将带头咬人、最凶猛的大黄狗打死,另外7条帮凶的恶狗被叶某家卖掉。这是来自辽沈晚报的消息。
122006512,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王村张某在路边训练自家狼狗时,狼狗突发狂性将张某
咬死,警方赶到后连发5枪将狼狗击毙。这是来自成都晚报的消息。
132006517,临安市一农民在狗与果子狸咬架中被果子狸咬伤手指,于6月底狂犬病突发不幸
暴死,这是来自杭州日报的消息。
1420066月,河北辛集市天宫营乡和中里厢乡的多个村庄被一疯狗“流窜作案”咬伤9人,咬伤一
头驴,咬死、咬伤4条狗,这是来自燕赵都市报的消息。
15200672530日,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掀起一场“打狗风暴”,由当地政府抽调公、检、
法、司及政府人员成立打狗队,公安局长担任“打狗队长”,按照政府要求,在5天之内将全县5万只
狗全部扑杀干净,即使打过狂犬病疫苗的狗也照杀不误,只有公安局用于破案的警犬和一处守卫军火
仓库的军犬保住性命。发起“打狗风暴”的原因是,自4月份以来全县先后有3人因被狗咬伤医治无效
死亡,另有两头牛和三头猪也因被狗咬伤后死亡。这是来自南方都市报的消息。
1620068月,河南信阳市一白狗连续咬伤十余人,众市民将其打死,这是来自大河网的消息。
1720069月,安徽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区某居民小区,无人看守的放养着的两狼狗将一过路女士咬
伤多处,这是来自合肥晚报的消息。
()国内立法情况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虽然我国先后有11个省、59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办法或规定,但
仍不到全国城市总量的十分之一。
通过研究70部地方立法,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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