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来源:邹丽惠律师网浏览:次2006-7-22 13:02:26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邹丽惠,原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司法厅。法定代表人:陈保明,厅长。
请求事项:
1、撤销被告对原告部分信访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判令被告依法重新处理;
2、判令被告对原告投诉陈建新对抗省厅行政决定,利用掌控的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印章,继续非法执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和招兵买马,准备搞假合伙两个信访事项立案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事实和理由:
2005年3月份以来,原告通过信访渠道陆续地向被告提出大量的信访事项(详见信访材料清单),在原告的强烈要求和多次催促下,被告迟至2006年7月21日才向原告送达一份《关于对邹丽惠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答复》,对原告提出的信访事项给予部分答复。原告不服该《答复》提出的处理意见,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完全地履行处理信访事项,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和保护律师依法执业等行政职责,对原告提出的部分信访事项所作的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中大部分信访事项未予查处和答复,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依法执业、维护职业声誉、正当竞争的权利及因此应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一、被告对原告部分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被告在《答复》中向原告反馈了对原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建新非法兼任执业律师、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和原告对福建省律师协会闽律复字(2005)第3号复查决定申诉的问题的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现逐一剖析、辩驳如下:
1、关于原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建新非法执业的问题。
被告在《答复》中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方法,把原告在《投诉书》中严正指出、郑重举报的“陈建新隐瞒国家公务员身份,骗取省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长期非法兼任执业律师”的问题,轻描淡写地说成“你投诉原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新既是公务员身份又兼任执业律师一事”,并隐去原告同时投诉陈建新“窃取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利用杰诚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陷入僵局的机会进行非法承包,对杰诚律师事务所进行种种违法、违规管理,非法设立接待点,不给聘用律师(原告)安排工作场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不依法统一收案等违法、违规行为(除“非法承包”没有查证外,其它问题均已经查实)的事实,以达到不按照《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法条的规定,给予陈建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而仅仅“在2005年度对陈建新未予注册并收回其执业证书”了事,包庇、袒护陈建新的目的。
更严重的是,被告却因为陈建新违法、违规问题而“殃及池鱼”,随意地不给没有违法、违纪,符合年检注册条件的所内其他律师办理年检注册,导致原告长期无法执业;与此同时,被告长期不收缴杰诚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和执业证正本,有意放任陈建新继续以杰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公开营业,他本人仍以律师名义非法执业,时间长达一年多。
2、关于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问题。
被告在《答复》中称“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已不符合国资所设立条件,且该所又不具备改制的条件,目前,该所印章已收回,省厅也已下文注销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说“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已不符合国资所设立条件”确系事实,但说“该所又不具备改制的条件”就纯属欺人之谈了!
杰诚律师事务所属于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主管的“区属所”,早在2003年下半年就由仓山区委、区政府两套班子集体决议脱钩改制,所内原有六、七名律师,在2004年初就已经大部分分流安置到仓山司法局的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科室;区人事和财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地取消了该所的编制和拨款。该所的脱钩改制早已是大势所趋、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事情,只是由于陈建新要继续非法兼任执业律师,利用与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特殊关系,非法承包该所经营(为了方便陈建新“行使职权”,垄断仓山区的法律服务市场,仓山司法局还在2004年4月份破例增设了“公律科”,安排陈建新担任科长;在原告2005年9-10月间举报后,为了搪塞原告,在被告授意下仓山司法局才匆忙撤消了陈建新“公律科”科长职务),该所的脱钩改制工作才陷入僵局,迟迟不能完成。
这个情况,正如《答复》中所称的,被告曾两次派员调查核实,并经过领导班子反复、慎重研究,曾两次下文限期杰诚律师事务所完成脱钩改制;原告也曾两次向被告提出报告,请求协调,由原告牵头与所内另两名律师共同完成杰诚所的脱钩改制,但由于仓山区司法局、福州市司法局的干扰(他们意图怂恿、支持陈建新当幕后老板,搞假合伙,以达到其变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兼任执业律师的非法目的,因此利用从属关系控制所内另两名律师,不准其与原告一起对杰诚所进行改制)和省厅律管处某负责人的阳奉阴违、怠于执行,也由于被告的软弱和姑息、迁就,才使得被告依法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无法贯彻落实。
被告在《答复》中所称“该所印章已收回,省厅也已下文注销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一说,因被告拒绝原告查看有关文件的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信访事项曾作过多次处理,下发了多个文件,但始终不敢让原告看文件,内中蹊跷,可想而知),也没有将注销决定依法公告,是否落实,无法考证,难以让人置信!
3、关于对闽律复字(2005)第3号复查决定申诉的问题。
被告在《答复》中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规定,省律协闽律复字(2005)第3号‘复查决定’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裁决”为由,认为原告“要求省厅撤消‘复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而拒绝了原告该项申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省级律协对律师被投诉违纪案件作出的“复查决定”虽是行业处分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复查决定”确有错误时,可以不予纠正!《律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什么叫指导,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律师协会正确履行职责;什么叫监督,就是当律师协会工作发生失误,作出的决定、决议确有错误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纠正,或者责令其重新处理,或者给予撤消。国务院《信访条例》也规定,信访人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法》授权的具有律师行业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信访人。这么明明白白的法律依据,被告怎么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呢?!
二、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其他信访事项应当立案查处,并向原告反馈查处情况。
原告投诉陈建新、原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均属于依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陈建新作为国家公务员,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在受到查处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屡次对抗省厅的决定,变本加厉地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更应当受到严厉的纪律制裁,其中已经查实的,包括隐瞒国家公务员身份,骗取省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长期非法兼任执业律师和窃取杰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后对律师所进行的各种违法、违规管理行为,被告应当按照职能管辖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移送有关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业处分和政纪处分;其非法承包杰诚律师事务所、2005年度律师执业证未予年检注册后冒充律师继续非法执业和省厅勒令杰诚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策划假合伙、假改制等违法行为,被告尚未给予查证,应依法立案查处,并给予原告答复,反馈查处结果和处罚情况。
原告向被告投诉和申诉的事项,分别涉及个人执业权益、职业声誉和同业竞争等问题,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不服被告所作的答复,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办理。
此 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邹丽惠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