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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选举布什诉戈尔案评析

来源:温兴斌律师网浏览:2006-3-19 15:20:30

  [案发背景]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 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由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大选选出,任期四年,并可连任一次。 因此,美国的总统选举令世人瞩目。 2000年,是美国总统大选之年。这一年的大选,可谓上演了一场“惊天地、泣鬼神”的悲喜剧。围绕着佛罗里达州选票计票,引发了前所未有的连续性诉讼大案。美国共和、民主两党在这一“世纪司法大战”中,打得难解难分,天昏地暗。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这一年参加竞选的共有十三个政党,其中四个候选人是: 戈尔/利伯曼(副总统候选人)(民主党)、 布什/切尼(共和党)、 纳德/拉杜克(绿党)、 布坎南/福斯特(改革党)。 由于后二人支持率很低,所以竞选主要表现在前两人间的角逐。 美国的政体是共和制,总统不完全是由全民直选产生的。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选民在总统大选中选出的只是选举人。大选后,各州的选举人组成全国的选举团,最后由选举团的投票来决定总统选举的结果。但由于选举人本身已经声明属于哪一党派,要选哪一候选人的,因此,选举人出来后,就基本知道总统的归属了。[具体情形:在总统选举日,美国五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民们投票选举的是选举团的成员,即选举人。每个州由各党派提出的选举人在投票日之前,已保证将投票选举某一总统候选人。选举人当选后,将于十二月前往各所在州的首府,投票选举总统与副总统。以往由于交通不发达,选举人在抵达州府时,可能他原来承诺要支持的候选人已死亡,或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所以他可以改投其他候选人的票。但这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极少发生。 每个州的选举人票与该州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相等。由于各州众议员的名额是按人口多少分配的,人口多的大州选举人票也就多,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有54票,而阿拉斯加州只有3票,所以大州每次都是总统候选人争夺的焦点。哥伦比亚特区没有国会议员,但是有三张选举人票。美国全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获得270张选举人的总统候选人即可当选。 但在多党选举中,如果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得到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众议院从获选举人票最多的候选人中选出总统。但众议员要以州为单位投票,即每州投一票。如果没有一位副总统候选取人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则由参议院从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前两名候选人中确定获胜者。] 选举的程序,主要包括预选(各党派选代表)、总统候选人提名(各党派选出候选人)、竞选运动(候选人历时数月争取选票的活动,包括到各州作竞选旅行、广泛会见选民、发表电视演说、进行电视辩论等。耗费巨资,使尽各种招数。)、全国选举(选举选举人)、选举团投票表决以及当选总统就职仪式。 主要的两位候选人都出自政治世家。共和党小布什(George W. Bush)的爷爷是来自缅因州的国会参议员,老爸作过两届副总统和一届总统(1980-1993)。而民主党戈尔(Al Gore)的老爹则是来自田纳西州的国会参议员。就个人经历而言,小布什要比戈尔逊色。戈尔年方28,就当选了国会众议员,后来又当选为参议员,国会经验丰富。在担任副总统8年期间,他与总统克林顿配合默契,积极参与国内外政策决策,活跃于国际外交舞台。   在戈尔当上国会议员的年龄,小布什还是公子哥儿一个,对酒的兴趣比政治大的多。只是娶了温柔贤惠的劳拉为妻后,小布什才“改邪归正,不断进步”。32岁那年(1978年),他曾经尝试过竞选联邦众议员,但未能成功。此后,利用老爸的声望,曾买下一支行将破产的棒球队,并使之起死回生,狠赚了一笔。受家庭影响,1994年小布什竞选得克萨斯州州长成功。而且,在州长的位置上,他干得相当不错,连很多民主党的选民都喜欢他。1998年,他以压倒性多数获得连任,开始成为一名有全国性影响的政治家。不过,他毕竟是一方诸侯,缺乏联邦和外交工作经验,更无国际影响。当州长八年,只就近访问过墨西哥,其他哪儿也没有去。所以,很多政治观察家都不看好小布什。

[案情经过] 11月7日,美国全国开始投票选举选举人。 佛州是全美第4人口大州(仅次于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25张选举人票,谁失去佛罗里达,谁就可能失去总统位子。因此,它的每一张选票都成为争夺对象。 布什在佛罗里达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是他的小弟杰布•布什(Jeb Bush)在佛罗里达当州长,口碑不错,此外,共和党又控制着州议会。选战靠本党,上阵还靠亲兄弟。小布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决心攻占佛罗里达。但戈尔抓住该州南部的拉美裔居民和从东北部移居来的老年选民不放,大肆宣扬民主党的社会福利政策和老年保障主张。为此,在竞选的最后几天里,布什和戈尔几次进出佛罗里达,甚至在投票前几个小时,戈尔还在佛罗里达发表了最后一场演说。到选举前,一些民意调查表明,戈尔略为领先小布什。 11月7日傍晚开始计票。晚9点,媒体一度发布了票站调查信息,开始宣布戈尔拿下了佛罗里达。消息传来,戈尔的支持者欢声一片,并准备开庆祝会。但到了半夜两点(此时已是美国东部时间8日),CNN(美国有线新闻)宣称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 戈尔颇为大度,按大选惯例,打电话给小布什,承认自己败北,祝贺对手当选,表示愿在新总统领导下为美国人民服务。"小布什赢了!"的头条新闻也在报馆里开印。世界各国领袖纷纷发来贺电,争先恐后向新总统示好。戈尔打完电话后,驱车前往田纳西州州议会大厦,准备公开认输。就在戈尔的车队快要到达目的地时,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察长(民主党人)电告戈尔,且慢承认失败,因为戈尔与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而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计票。绝路逢生,戈尔又活了过来。 戈尔的竞选经理明确宣布,只要正式数据没有出来,竞选继续!戈尔又打电话给小布什,宣布收回认输和祝贺。小布什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他正准备向几尽狂热的支持者发表接受胜利的演讲。但他还是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并努力安抚其支持者。各国领袖也很尴尬,纷纷又收回祝贺。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总算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这一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充满了诱惑。他们试图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争取改变选举结果。但对于布什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的胜利果实。结果,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有关选票的争执即起。进而,因计票纠纷引发了十几桩法律诉讼案,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在美国,选举的具体方式和其他民政问题一样,属于州政府管辖。因此,各州有不同的选举法。而佛罗里达选举法就有一个0.5%的规定,即如果候选人所得的选票差距在0.5%以内,各选区(县)选举委员会必须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另外,候选人有权在选举结束后72小时以内提出人工重新计票(manual recount)的要求,由县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可行。该选举法还规定,在大选结束后7日内,各县选举委员会须将选举结果上报州务卿办公室,由州务卿将选举结果汇总、确认和签署,然后宣布全州的正式选举结果,从而决定本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的归属。 11月10日,佛罗里达各县完成了机器重新计票,布什仍然领先,但与戈尔的差距缩小为难以想象的327票!这一情形促使戈尔方面要求对棕榈滩县(Palm Beach County)等若干属于民主党势力范围的选区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并得到选举委员会的同意。对此,布什于第二天即11月12日,立马向佛罗里达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布什第一次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下令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是:(1)只在部分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必然造成州内选票统计中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护条款;(2)人工计票可能比机器计票更容易出错,其结果更不可靠;(3)局部的人工重新计票会引发全州性的重新计票,甚至导致全国性的重新计票,从而否定已有的大选结果。但是,地区法院以人工计票属州法管辖范围、联邦法院不能随意干预为由,拒绝了布什方面的要求。布什方面就此又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6日,该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他们的要求。(第一次败诉) 与此同时,佛州州务卿、共和党人哈里斯(Katherine Harris)女士宣布,11月14日(大选日后第7天)是各县上报选举结果的最后期限,逾时概不接受。哈里斯依法办事,可民主党人却难以接受。因为棕榈滩等县人工计票刚刚开始,不可能在法定的计票期内完成人工计票。民主党戈尔控制的棕榈滩县等就此又向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戈尔方第一次向州法院第一次申请),要求给予上报时间的宽限。未得到支持,它们又上诉到佛罗里达最高法院,要求阻止哈里斯在法院判决之前签署任何选举结果。此举终于成功。(这里的党派色彩非常明显,因为州最高法院的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党人州长提名和任命的)。当时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庭审时,辩论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县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2)州务卿是否有权拒绝逾期上报的计票结果? 戈尔的律师认为,人工重新计票旨在保证选票统计的准确性,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州务卿无权拒绝接受人工计票的结果。共和党方面回应说,州务卿依法行事,忠于职守。州最高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而佛州最高法院以7比0的表决在21日作出两项裁决:首先,如果机器计票和抽样人工计票的结果出现差异,县选举委员会有权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其次,州务卿的确有权拒绝逾期报来的计票结果,但这一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因为选举权是州宪法保障的最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其他公众自由的基础,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技术性法律规定不能凌驾于选举权的实质内容之上”。为此,宣布:棕榈滩等县可以继续进行人工计票,但计票结果必须在5日内(11月26日下午5时前)上报给州务卿,后者必须将这些结果包括在州大选的最后结果中。 这显然是民主党方面一个重要的胜利,但他们没有想到,要在5天内完成几十万张选票的人工统计,谈何容易!人工计票的第二天,一桶冷水就当头泼向了民主党人。11月23日,四个进行人工计票县中的一个迈阿密--戴得县选举委员会突然决定:他们将停止人工重新计票,因为无法在5日内完成该县的人工计票工作。对此,民主党方面立即向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提出紧急申请(戈尔方第二次申请,失败),要其下令该县立即恢复人工重新计票。但这一次,他们未能如愿以偿。 11月26日下午5时,是人工重新计票的截止时间。只有一个县完成了人工重新计票。当晚,哈里斯正式签署了佛罗里达选举的结果:布什赢得2,912,790票,戈尔赢得2,912,253票,布什以多出537票领先。哈里斯拒绝了迈阿密-戴得和棕榈滩两县的人工计票结果(戈尔在两县分别净增选票168张和215张),理由是前者报来的只是部分统计结果,后者则超过了截止时间,尽管仅仅晚了几个小时。对民主党来说,这几乎是一张死刑裁决书。但戈尔阵营决不服输,次日,他们向佛罗里达巡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戈尔方第三次申请),要求下令哈里斯接受上述两县人工计票的结果,并命令迈阿密-戴得县完成人工计票。12月3和4日,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决定:下令两县将有争议的选票运到法院备查,但它没有同意恢复戴得县的人工计票。 (最高法院出手 大选尘埃落定) 当戈尔方面还在为维持人工计票而苦苦挣扎时,布什阵营却采取孤注一掷的战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审查21日佛州高院决定的合法性。24日,最高法院接受这一案件,决定在12月1日开庭。这样,人们的眼光便从佛罗里达转向了华盛顿的最高法院。 在法庭上,布什方面称,根据美国宪法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州议会有权决定各州总统选举人产生的方式,在选票出现纠纷时,应按大选前制定的法律解决。而现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决定却改变了原定的计票程序和时间表,不仅违反了1887年的《选举人票计算条例》,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的原则(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各州不能剥夺公民享有的联邦权利)。   戈尔的律师反驳说,人工计票是佛罗里达选举法认可的一项正常计票程序,旨在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由于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语焉不详,造成理解上差异和运用中的矛盾,为此,州最高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既没有损害州法和公民的权利,也不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越权的问题,最高法院不应干预。 三天后(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它对布什和戈尔的分歧不置可否,以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其决定的法律基础,也没有论及它与联邦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由,“搁置”(vacate)了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remand),最高法院虽未作出直接裁定,但这一决定至少表明,它拥有干预的权利。 就在同一天,佛罗里达的巡回法院也对戈尔方面的上诉作出了判决,结果却令民主党人大失所望。法院认为,戈尔方面缺少足够的具体证据,说明人工计票有可能改变现有的选举结果,州法中也没有规定州务卿必须接受不完整的计票结果,所以,法庭不能强迫迈阿密-戴得县恢复人工计票,也不能否决哈里斯已签署的选举结果。显然,选票争执的天平开始摆向共和党,但戈尔仍然不放弃最后的一线生计,再次寄希望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干预。   12月8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4比3票的票数,部分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决定,明确棕榈滩的计票结果和迈阿密-戴得县不完整的计票结果都应该包括在最终的统计结果(这使戈尔与布什的差距缩小到154票!),并下令在全州范围内(总共63个县,除已经完成人工计票的三个县外)人工统计大约6万张漏选票,但它并没有确定何为漏选票的标准。显然,这一作法是为了减少对部分地区人工计票不公的批评,给予戈尔一个最后的机会。这一作法的党派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是无视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布什方面岂能善罢甘休,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 12月9日上午,就在佛罗里达各县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联邦最高法院突然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紧急命令是以5比4票的表决结果作出的,保守和开明两派大法官的立场泾渭分明。   在12月11日的庭辩中,布什方面的律师主要强调两点:其一,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对有争议选票进行人工计票、并由巡回法院来制定计票标准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2条总统选举人产生条款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的“安全港”条款;其二,缺少统一标准人工重新计票( standardless manual recounts )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   戈尔的律师则强调,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对佛罗里达选举法的合理解释,它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只是补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州法院的判决。

[判决结果]   次日晚,在万众瞩目中,联邦最高法院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作出了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的决定”。

[裁决理由] 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州高院的判决存在着宪法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布什阵营)以补救。其裁决理由如下: (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选举人,这一选举权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一基本权利,联邦法院应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3)在本案中,佛罗里达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进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准确地统计; (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使戈尔失去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12月13日晚,戈尔向布什承认失败,并发表了颇为感人的电视讲话。至此,小布什大获全胜。 2001年1月6日,107届国会开幕。非常残酷的是,戈尔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宣读他在内心中并不承认的大选结果:在选举团的538张选举人票中,布什和切尼赢得271张,戈尔和利伯曼赢得266张。在全国范围内,布什共得民选票50,456,141张(占总票数的47.87%),戈尔共得民选票50,996,039张(占总票数的48.38%)。布什比戈尔少了近54万张左右,成为继1886年哈里森之后又一位少数票总统。英国《经济学家》杂志"以偶然胜出的总统"为题评论说:现代政治史上"极少出现过以如此微弱的胜利赋予某人以如此巨大的权力"。

[不同观点] 布什诉戈尔是当代世界宪法诉讼史上重大而有影响的案件。本案终审判决一出来就引起了世界范围内有关人士的关注与评论,其议论意见主要有这样一些: 一、是批评与质疑的意见,认为该案干预了不该干预的政治问题。 这些人认为,选举总统是一个政治问题。根据美国“伟大首席大法官” 约翰•马歇尔(1801-1835年任首席大法官)留下的宪政遗产,法院一般不应介入政治问题。法院是中立的,应奉行司法克制的哲学,司法介入政治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解释:在美国确实有“政治问题回避原则”的司法传统,这也就是说,某些案件虽可以由司法管辖,但是这种司法介入可能会与其他政治机构(如立法、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时,法院就往往以其属于“非司法性”案件,予以回避。这种回避用特定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司法克制”,其目的就是为了不“使法院直接主动地陷入政治纷争之中”,而使法院超然于政治漩涡之外,保持司法的“纯洁性”。1946年美国科尔格罗夫诉格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拒审议席分配不公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伊利诺伊州存在着议席分配不公的事实,但宣称,根据美国宪政传统,确定国会议席分配的责任在于联邦国会,而不是司法机关,为了避免“陷入政治纷争之中”,就驳回起诉,拒绝审理]。因此,有论者认为这次“大选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大选争执的先例,打破了美国宪政中三权分立的神话”。也有人用嘲笑的口吻说,联邦最高法院5位保守派大法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投了布什两次票:一次在11月大选中,一次在12月的裁决中。这里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认为司法过多地干预了政治以及妨碍了民主原则。参与审判的大法官史蒂芬•布莱尔就认为,布什诉戈尔案引发的是一个不可裁判的政治问题,“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均澄清了这是国会的功能——而不是联邦法院——来判断总统大选纠纷。对国会而言,其必须解决这一选举纠纷,无论其是多么棘手和困难,因为它是一个政治机构,比非民选的最高法院更准确地表达了人民的志愿,而人民的志愿正是选举的意义所在”。 大法官布兰迪认为:“我们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不作为。” 二、不同意第一种说法,认为时间会给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赞扬,因为其避免了一场更大的宪法危机。 很多的法学家、政治家、记者,以及其他观察家认为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案中五票对四票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裁决。有人赞同大法官布莱尔的观点,认为最高法院不应当介入此事件,但另外一些观察家们认为,只有时间才能判断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是否正确,也许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将受到赞扬,因为其没有回避一件有困难的案件,并且做出了判决,避免了一场更大的宪法危机。 三、有人充分肯定本案所显示出的重大意义。记者弗雷德曼说,他未曾考察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或其他各案中的判决,但该案判决结果能够顺利得到实施,则有力地表明,美国强大的关键所在是这个民族对法治的信仰。“……判决的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弗雷德曼接着写道: 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并且这正是戈尔先生所理解的,在其优雅地退出竞选之际,他说道,“这就是美国,我们将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这表明: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 [法理评析] 一、本案首先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成熟与人们对法院权威的尊重。 2000年的美国总统竞选,从表面上看,的确“热闹非凡”:民主、共和两党成员云集佛罗里达州,共同监测重新计票过程;戈尔不止一次地呼吁要倾听选民大众的声音,布什则把他的竞选班子头领和主要智囊成员送到佛州督战;前任总统克林顿为佛州高院命令重新计票的决定鼓掌,纽约州的共和党州长则指责它不仅完全错误而且造成了混乱;在争议的全过程,支持两党的选民都不时举行游行,由于两人的政治前途竟系于区区几百张选票,所以双方打得不可开交。整个过程迂回曲折,波浪起伏。但这“热闹”并未走向混乱与胡闹,没有舞枪弄刀,为什么?因为这“闹剧”的背后还有一套规则和秩序。事实上,整个选举仍然是一个相当开放、透明、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过程。最重要的,所有关于选举的争议最终都在法院获得了和平解决,且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公民对选举结果不服而产生争议——有时甚至是激烈争议,本是民主体制中很正常的现象;但争议是否能获得和平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治。美国的选举争议最后通过法律手段而获得解决,丝毫没有出现象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动乱与暴力事件,这首先就充分体现了其法治与民主制度的成熟化以及人们对法院权威的尊重。在各级法院判决后,各方都未采取过激行动。终审判决后,戈尔还进行了一次演说,这次承认败选的演说既表现出君子风度,更体现出其对法治的尊重。他说:“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这句话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美国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它作出的判决可能出错,可能不被认可,但却是会被无条件地接受。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美国的法治(rule of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by law ),领略到的是法治的精彩和无奈,感受到的是司法独立的威力,是法大于权,是法律程序胜于政治结果。在美国,无论生效的判决公正与否,美国人都认为接受该判决是天经地义的,这就是美国社会文明的法治基础。托马斯•弗里德曼曾有段精彩的评论,他认为美利坚民族对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也不在于硅谷,不在于空军,也不在于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在于“我们所继承的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体系—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 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中,我们很难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与权威。 (这白色建筑物就是被称为美国“镇国之柱”的联邦最高法院。这右边就是威严的9位大法官)。

二、本案应视为正当的司法审查(干预),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的完善与政治稳定。 前面有人认为,本案干预了不该干预的政治问题,难免有党派倾向之嫌,有损司法独立的美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些过于绝对化,不正确。这里涉及到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干预有正当与非正当之分,如果是正当的司法干预,结果是好的正面的话,那就应当肯定,如果是非正当的,结果是消极的,如引发了混乱或不公正的话,那就应否定。在选票出现微小差异的情况下,国会没有去解决,人们也不相信国会,而双方都主动地要求司法干预,司法介入后,最后的解决结论令双方与广大民众都信服、都接受了,这是有助于美国民主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美国大选政治稳定的。可见,这种介入应当说是正当的。从美国法律的规定上看,联邦最高院是行使司法审查权。凡是涉及联邦宪法的,都可行使司法审查权。不管是总统行为,还是判决,抑或法律法规。 1946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尔格罗夫诉格林众议院议席分配不公一案中,确实拒绝审理,表现了传统的保守”克制”态度,“不干预”;但熟悉美国法律史的人不难发现,这一判例没有被后来60年代沃伦法官对贝克案[注:议席分配不公的事实致使查尔斯•贝克起诉州务卿乔•卡尔,联邦地区法院以遵循先例原则,驳回请求,贝克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争议激烈,沃伦首席大法官勇敢地抛弃僵化的权威先例原则,以该州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条款,积极介入,并判决贝克胜诉:“田纳西州必须根据联邦政府最新公布的人口统计数字,公正平等地分配州议会议席,切实保证每一位公民在事实上都能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投票权,维护美国代议民主制的公正与公平”。这是一个被誉为“关注社会现实,突破僵化与过时,实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的历史性大案]的判决产生“遵循先例”的作用。人们现在都评价说,贝克案是正当的司法干预,那么,同样道理,我们不能说,2000年美国大选案就不是正当的司法干预。如果站在戈尔的党派立场上,可以评价说,选票争议,是不适合联邦司法解决的地方政治问题。但是戈尔一派也主动地请求司法介入了,是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人工计票的决定在先,而后才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否定裁决的。所以,仅就形式而言,民主与共和两党都是五十步笑一百步,半斤八两。正如美国一位教授所评论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非法”不过是对佛州高院“非法”的反击。如果在原则上认可佛州高院司法干预的合法性,就很难不赞成联邦最高法院干预的合理性,因为总统选举人的产生显然与宪法及联邦法律密切相关。 国不可一日无君。高度“民主”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如果让民选的州议会或国会来决定总统人选,那样要闹到何时?在宪政危机的压力面前,法院应率先士卒,挺身而出。所以有人评论说:“从宪政秩序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可能帮了国家的大忙;从法律推理来看,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很糟。一句话,最高法院的决定产生了秩序,却没有了法律。”这里,认为没有了“法律”,是一种极端的片面,而“产生了秩序”,意即它解决了一场因总统难产而可能导致的宪政危机。 有人评价说:“美国大选也称得上是可以载入史册的经典。选举后出现在佛罗里达州的情况似乎一片混乱,就连我们也纷纷嘲笑美国人的基本算术能力。但关键时刻,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一案中5:4的判决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可能是在关键时候起重要作用,人们才称:美国最高法院是国家的良心和社会保护阀。

三、内在的政治化倾向巧妙地利用了法律的技术与漏洞,表现了大法 官的法律智慧。 在这次选举纠纷处理过程中,政治化倾向显而易见。州务卿哈里斯与 棕榈滩等县选举委员会之间的选举法权限之争,州最高法院对哈里斯决定的两次否定,其态度泾渭分明,都显示出党派意志的较量。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迫不及待地介入此案”,打破了自己传统的保守主义立场,他们的决定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政治性决定”呢?似乎不难肯定,从判决书里存在多种意见的情况可窥一斑。这个判决书一共分成六个部分,一个多数意见,一个附合意见,四个不同意见(其中只有一个是三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其余三个不同意见都是双重异议)。由此,不能完全排除没有党派倾向。我们应当理解,法官也并不完全是“众人皆醉我独醒”的超凡脱俗之辈,法院也不可能是不食人间烟火、不受各种思潮观念渗透和影响的孤立存在。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政治哲学,它们构成了其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基本框架。完全客观中立的法官只存在书生的法律王国中。对此,《纽约时报》的著名外交专栏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曾说过:“戈尔先生为美国人民挨了一枪。这打在美国人民胸口的一枪是联邦最高法院5位保守派大法官放的,他们出于政治的动机裁定布什为总统。”不过,所有这些政治较量都限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法律漏洞的利用,即内在的政治化倾向巧妙地利用了法律的技术与漏洞,基本上没有背离法律本身,表现了大法官们的法律智慧。 我们可以看判决理由:裁定佛州高院违宪的是9名大法官,其中多数派包括两位开明派大法官布雷耶和苏特认为,佛州人工重新计票一案的确涉及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各州议会制定产生总统选举人的方式和程序,并给予选民的投票权以及行使方式以平等的法律保护。由于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未能提供一个“符合联邦宪法最低要求的”统一的计票标准,一样选票会得到“不平等的衡量”。这也就是说,本来的标准是计算有效票(有打孔的),而现在允许人工计票,就意味着某些标记不清楚的选票(无效票)也可计算在内了,与其他州标准不一样。因此首席大法官认为,州最高法院在审理整个案子时不是在解释州法,而是在重新创制州法。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斯卡利亚和汤马斯3人,在支持裁决的附加意见中指出,按照佛州法律,只有那些标记清楚的选票才是有效票,而佛州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算标记不清选票的作法违反了佛州的立法。所以,以佛州最高法院如何违反了佛州有关选举的法律和宪法的第2条作为否定的理由,这是充分的,令人信服的。还值得特别一提的是,本案的判决不是直接下令停止人工计票。而只是裁定将案件发回,要求佛罗里达州高院重审。这是一个很聪明的否定办法。如果直接判决停止人工计票,那不仅法律依据不足,而且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会有些许涉及政治问题的嫌疑,从程序上给予否定,对非总统选举问题作出了其权限范围内的判决,既达目的,又法理充足,绝对睿智!!!要知道,佛州高院当时要重审已经是根本不可能了,因为联邦最高院作出判决的时间(12日晚上10点)离法定的选票统计截至时间(12日)只剩下两个小时了,这实际上断绝了佛州高院采取任何补救行动的可能性,也断绝了戈尔的最终希望。这种做法似有“不诚实”之嫌,但从技术上隐晦表达其内在的政治倾向性,不得不承认大法官们的智慧。 其实,反对派法官也是十分聪明的。判决是以五比四的表决比例通过的,其中史蒂文斯和金斯伯格针对多数派法官的说法(佛州高院的决定改写了佛罗里达的法律)表示异议,其认为佛州高院的决定不过是解读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宪政实践传统一向是,在涉及州法的含义时,州最高法院的有关决定是最终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不应介入。 其中异议最为突出的是布雷耶,因为他从根本上认为,这是个政治问题,不可司法性,他还援引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名言说,“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都不要做”。这种意见只有布雷耶一人主张,其余的大法官都认为佛罗里达选票争议是可以由司法管辖的,分歧只在于是由州还是由联邦司法管辖。多数派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是总统选举这一事关联邦的大事,属于宪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直接表白道:“没有人比本院的成员更明了司法权的根本限制,在尊重宪法的设计—通过他们的立法机关让人民并由政治来选择总统—方面没有比本院更坚定。但是,当诉讼双方启用诉讼程序后,我们就必须处理诉讼中的联邦以及宪法问题,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应该说,各方的观点都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说服力。大法官们不同意见的畅所欲言与激烈交锋,的确让人领略了美国法治的华彩篇章。我们中国一位学者曾经赞扬道:“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因而,可以断定,这是当代的一个经典案例,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对宪政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本案让人们看到美国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上取得成就的同时,也裸露了其明显的局限与缺憾。 美国自我标榜是世界上民主的典范。在很多地方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法院审判庭在合议案件时,要少数服从多数,总统也要通过全民选举产生。但是,通过本案,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的民主也有很多缺憾。在表面民主的形式下,存在实质不民主的情况,如赢者全吃的做法,少数票总统问题,民主选举中产生的问题不是由国会这个民主机构解决,而是由非民选的机构即法院来解决。为了争取选票,各政治党派纷纷登场,长时间地折腾,劳民伤财。这种制度容易造成实质上的不民主,因为,大党人数多根基深厚容易造成政治垄断,导致多数人长期专政的局面。 民主是现代社会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民主的真谛就在于“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在于认真对待每一张反映人民意愿的选票,在于每一张在法律上有效的选票都能对选举结果的产生具备其应有的分量。在什么程度上切实保障并实施这项原则,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从本案选票争议解决的情况看,仍然还不够理想,民主化程度还不够“高度”,这里有软件与硬件上的原因。从硬件上讲,美国各地的选票形式各异,投票方式也五花八门,从古老的选票(PaperBallots)到旧式的打孔机(PunchCard),从光学扫描仪(OpticalScan)到最先进电脑表决器(Electronic),不一而足。其中打孔机是最普遍的一种选举机器,全美大约31%的选民使用这一方式投票。这次选举争议最大的是佛州棕榈滩等县打孔机所用的"蝶形选票"。设计这张选票的是该县选举委员会的一位民主党人,为了照顾老年选民,她想把字体印得大一些,结果在一页里就印不下了,只好分列两页,成了"蝴蝶"形。在正常情况下,投票人在自己要选的候选人名字旁边的孔印处打孔,孔印被击穿,孔芯(chad)脱离选票,随后,将打了孔的选票由计算机处理,选举即算完成。但很多选民打了两个孔,造成至少一万九千张废票。如果这里大部分是投戈尔的话,戈尔就是总统了。有些选民发现自己投坏了票,投票失误当然是每个选民自己的责任,“事与愿违”就表现了结果的不十分民主即不是100%的民众意愿。人工计票主要是决定所谓那些被当作废票的"漏选票"(undervotes,即机器没有识别出是否选择任何候选人的选票)的归属。漏选票的产生是选票打孔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穿孔不透,或纸片残存。 在有关州务卿可否接受逾时报来的选举结果问题上,佛罗里达的选举法的规定不够清楚。该法第102.111条称,如果某县逾时没有送报选举结果,该县的选举结果"将被忽略不计"(shallbeignored);但在第102.112条中,对同一问题,州法又使用了"可被忽略不计"(maybeignored)的字眼。到底应该以哪一条为准?州务卿哈里斯和戈尔方面各执一词。为此,州最高法院明显感到,裁决这一相互矛盾规定的困难。但因其"不愿意改写州选举法",它只能诉诸于"启用法院的衡平法权力(equitablepowers)来提供一个补救性措施",并据此作出了上述的决定。可见,这种立法也不完善,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另可风《复杂的游戏规则》) 有人评说:“当选总统虽然获得了多数选举人票,但就选民的实际支持而言还比落选者更少。[29] 这种情况历史上曾发生过4次,而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又发生了:在总统大选中所投的总共1亿多张“全民选票”(popular votes)中,戈尔比布什多获得30万票。这一差距虽然不大,却是不受争议的事实。因此,根据简单多数原则,戈尔应获选美国总统。然而,选举院制度却允许布什获得了微弱多数的选举人而当选。[30] 美国人似乎默认了这一由选举院体制导致的结果,而只是在技术上找原因。笔者认为,造成这次选举的困惑有很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仍在于选举院这一似乎已经过时的体制。[31] 它不但违背了现代多数主义民主的公正观念,而且使得选举的最终结果过分依赖特定州的选票统计的准确度,从而直接引发了这场本来不必要的世纪争议”。

五、从其他问题看,美国也应进行政治改革,特别是选举制度。 (一)存在问题: 1、司法的强制力无法使反对派心悦诚服,民主与法治仍然受到双重损 害。 这次,最高法院的意见为选举争议划上了句号。不论是否同意法院判 决的结论或理由,美国的民众和政治精英们都要求角逐双方,尊重法院判决的意见。戈尔的智囊团成员认为,戈尔应及早体面退出,别无选择,否则有“冒天下之大不违”的危险。于是,一夜之间,戈尔决定正式退出竞选,并发表了颇为感人的讲话,号召他的支持者为了国家利益转而支持新任总统。但是,戈尔派仍然普遍认为布什通过法院窃取了大选的果实。尤其是坚定支持民主党的选民——包括少数民族——似乎对戈尔的失败感到不可置信。黑人议员杰克逊把联邦最高法院称为“布什竞选委员会的自愿工具”,参与了一场精心策划的“司法政变”。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资深民主党议员李海(Patrick Leahy)也指出,许多美国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并不是一项司法决定,而是一项政治性决定,并有可能严重损害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由此可见,史蒂文思和布雷尔法官所表达的忧虑并非没有道理。如果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确实是按照政治倾向而非法律而作出的决定,那么法治和民主就同时受到了致命的破坏;民主就不可能回归法治,而是被司法机构的少数人窃取。无论如何,尽管大多数美国人似乎默认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它并未能使所有的人——尤其是反对派——心悦诚服。这项决定会给最高法院的社会威信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目前尚难定论。 有趣的是,《迈阿密先驱报》(Miami Herald)和《今日美国》(U.S.A. Today)于2001年4月4日同时报道,有关研究机构对佛州的6万4千多张“缺票”进行了手工统计,结果发现布什所得的净胜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从原来的537票增加到1665票。[99] 由此可见,假如最高法院当时纠正了佛州法院意见中的宪法缺陷,但同时允许选票的重计过程继续进行,那么完全有可能不但维持了共和党胜利的结果,而且还让戈尔的支持者输得心服口服。 2、政治旋涡后,下级法院威信受挫,必然招致“秋后算帐”。 如果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可能在这场选举诉讼中受到挑战,那么,佛州最高法院的日子肯定不那么好过。在受到联邦最高法院撤销的“打击”之后,佛州法院的威信受挫,正好给对它不满的佛州政治机构以“秋后算帐”的机会。据当地报纸报导,佛州忠于共和党的议会两院谴责佛州高院对总统大选的处理方式严重超越了它的权限,因而扬言要对法官加以制裁。有报道,众议院发言人芬尼(Tom Feeney)曾指责法院忽略了本州和联邦法律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尽管佛州法院在人选的任命与罢免上享有相当的独立性,但佛州立法机构控制着法院的年度经费,已经初步通过了试图削弱法院权力的法案,允许共和党州长任命两名新的法官。这种做法和新政期间罗斯福总统的“填塞法院计划”如出一辙。佛州民主党议员已对此表达了忧虑,认为这类法案会在下次开会期间再次被提出,并有希望获得通过。另外,据说有些参众议员对佛州高院多数法官在此事中的表现耿耿于怀,正在研究如何招回或弹劾不合作的法官。 (当然,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政府官员(包括人民代表)的行为最终要受到选民的控制。佛州议会是否会对法院“开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对司法独立的认识。如果公民本身的法治意识不高,那么立法者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用顾忌在下次选举中蒙受任何选票上的损失;相反,如果公民普遍反感某些议员的报复措施,坚持反对任何有损于司法机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过火”行为,那么议员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敢轻举妄动。可以预料,在法治国家里,公民不会因法院的某项具体决定不符合民意而允许任何力量去实质性地损害司法独立。毕竟,法院的判决不尽如人意,乃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且并不能就此证明法院错判了;即使法院偶尔错判,这也是属于法治的代价范围之内的。假如因此而取消了法官的独立性,那么司法公正就将丧失殆尽。这将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3、一个更大的漏洞有待“亡羊补牢”。 鉴于这次大选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各州负责选举的官员已经呼吁建立统一的选票判断标准及其重计方法。就在11月总统大选之后,美国已建立了选举标准特别工作组。全国州务卿联盟的有关委员会已赞同了它所提出的好几项改进建议,以保证所有选票都获得准确计算,且选举程序能被普通选民所理解。这些建议还包括对选举改革投入更多的联邦和地方资源,以更新表决机器、训练工作人员并保证选民登记名单的准确性。事实上,包括佛罗里达在内的好几个州已经准备淘汰这次大选中出问题的打孔机表决系统。 固然,不可靠的记录选票机器是这次大选争议的直接原因。但是,过时的机器是造成困惑的唯一“罪魁祸首”吗?在诸多技术性的背后,被忽略的是从根本上改进选举体制的可能性。在整个争论过程中,选举院制度似乎从未成为攻击对象。这当然也反映了美国人的一种稳定或保守,因为它毕竟是一项古老的选举制度。但是一项规则并不仅仅因为年代久远而获得永恒存在的合法性。在今天,选举院制度已完全失去了汉密尔顿当年为它辩护的那些长处。美国人之所以还继续沿用这一制度,并不是他们希望选举人还发挥任何实质性作用,而是因为选举院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选民直选的一种近似途径。然而,这种选举方法毕竟不是直选,“近似”有时会产生不可容忍的误差。在这次2000年的总统大选中,这种误差颠倒了选举结果:如果把所有1亿多张选票加起来,戈尔是无可质疑的胜者(尽管30万张选票的获胜差距并不大)。因此,不论佛罗里达州的结果如何,根据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大多数美国人的实际愿望,戈尔才应该是真正的赢家。事实上,如果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简单的多数规则,那么这次纷纷扬扬的佛州选举争议根本就不会发生。 可以推知,美国选举制度使得类似于2000年总统大选的争议往后还容易发生。理由很简单:假定在投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几率的随机错误,那么根据基本的统计学定理,这种误差范围(“标准方差”)随着在选民参与基数的扩大而增加。选举院制度首先使统计在每个州内发生,从而不仅增加了每个州内的选票统计误差(因为人数减少导致标准误差增大),而且增加了全国范围内发生选举争议的概率(因为50个州都有可能产生这种争议)。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所包含的全获特征显著“放大”了每个州内可能产生的误差:不论选举如何接近(哪怕几乎是50:50),最后的比分一律是0:100。正因为如此,竞选的任何一方一点微不足道的优势,将成了决定命运的因素。 因此,仅仅提高技术,似乎并不能解决选举院制度中所存在的基本缺陷,因为不论机器再准确,误差总是可能发生的。更何况错误的根源经常不在于机器,而是在于总是会犯错的人——在美国是1亿多各种背景的选民。这次大选争议的最大作用应该是促使美国朝野对选举院制度的不合理性产生清醒的认识,但这似乎并未发生。毕竟,选举院被写在这么一部古老而令人尊敬的宪法中。修改宪法的程序又复杂和冗长得令人生畏,乃至即使有人曾产生过这类设想,也很快打消了念头。然而,只要这一制度不作根本性的修改,类似于这次总统大选的争议就有可能(尽管不一定频繁)重演,美国总统的民主合法性也将随之受到挑战。 (二)、启示改革 不论是否能从技术或选举制度上彻底解决选举问题,美国这次总统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式仍然值得反思。我以为,当民主程序发生了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时,法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法进行干预,且如果存在着多个法院系统(如类似美国的联邦系统),究竟哪个法院系统应该干预并获得其它系统的尊重,将取决于法院的中立与独立程度。总的原则是,民主选举的正常进行有时需要司法审查来加以维护,而只有真正独立于选举过程的法院才有资格进行审查。当然,独立性并不一定就能保证公正与中立的判决;要维持法官的公正,司法过程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透明度,以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 1、认真对待选票 根据定义,民主的真谛是让选举来决定最重要的国家官员;而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是“一人一票”,即任何符合宪法条件(这里主要是指年龄)的公民都有一票,也只能有一票,且在决定选举结果的分量上和其它合法选票一律平等。在政治选举中的任何不平等对待(例如多算或少算了选票的分量),都直接侵犯着民主的基本原则。因此,民主原则的要义就是“认真对待选票”,保证“一票都不能少”。尤其是在双方选票极为接近的政治竞争中,对于有争议的选票进行仔细审查,乃是完全必要与合适的。这一问题不能通过民主政治过程本身而获得公正解决,因为就和其它政治过程一样,民主政治的首要考虑也是获胜,而不是公正(尽管后者可能在竞争中构成一个考虑因素或支持某一方诉求的砝码)。因此,争议必须在双方都可认同的机构中获得公正无偏的解决,即根据事前制定的法律或约定的习俗(而不是任何一方的有利或不利因素)来决定胜负;这种争端解决过程在性质上是一种司法过程,而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或名称,这种争端解决机构就是一个法院。既然选票争议对民主选举过程而言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公民或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而提起诉讼,要求独立与公正的法院依法解决争议,乃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它的发生不但不是“闹剧”,而且正是民主的成熟与健康发展的一种反映。 我们不同意布雷尔法官在反对意见中的一个论点,即法院不应该插手选举这样的“政治事务”。确实,选举显然是一项“政治事务”,但“政治事务”并不自动表明它就是法院不可审查的“政治问题”。选举是一个在严格意义上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政治活动,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完全有法可依,没有证据表明宪法把这类问题“委托给平行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事实上,本案正说明纯粹由民选机构来维持民主的不可行和独立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当选举结果存在疑问的时候,民主选举需要一个能保持中立的机构来做裁判,而法院似乎是最好的选择。我国实行等额选举,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既然民主程序本身不能保证结果的准确性,法院就有不可旁贷的责任进行干预。确实,法院在民主体制中的地位非常微妙:它的“独立性”几乎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它必须超越那些代表民意的权力分支或人民自己的直接控制,而这将对其权力的合法性产生疑问;但另一方面,民主选举的合法性又恰恰依赖这种独立机构的维护。

2、选举确定法院 这场诉讼是否必须由联邦法院来决定?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佛州法院的决定中有任何因素侵犯了联邦宪法的平等保护或由此得出的“一人一票”原则,那么最高法院显然有权(或许必须)干预;但即便如此,对于最高法院是否应该自己决定案件(实际上也就是选举)的结果,抑或应让佛州法院自己纠正错误,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发生了严重分歧。但不论在多数还是少数意见中,争论几乎完全集中在联邦管辖权等技术问题上。在双方对司法联邦主义的讨论中,似乎还有一点欠缺,那就是它们未能围绕究竟哪个法院能够确保民主合法性这个问题。事实上,联邦法院是否应审查佛州法院的决定,或应对这种决定赋予多大程度上的尊重,应该取决于各州法院的独立与中立程度。既然佛州法院系统已经体现出相当大的独立性,它的决定似乎应该是可以被信任的。在上诉审查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应对此赋予足够的尊重。 然而,多数意见并没有这么做。尽管佛州高院的判决确实可能存在着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等问题,但佛州判决的平等保护缺陷并不是不可弥补的。最高法院5位法官的多数意见却直接撤消了佛州法院的判决,从而阻止佛州把受到怀疑的“缺票”清点完毕。确实,时间对布什有利,但效率并不是唯一的考虑。反思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得不怀疑多数意见是否利用条文主义(例如根据联邦选举法的“安全港”期限去判定佛州高院侵犯了宪法授予立法机构的权力)来推行自身的政治决定,从而削弱了民主的实体性原则。最高法院禁止佛州法院在提高选举准确度上有任何作为,其效果是允许一项有关选举结果的争议逃脱了司法审查,从而使政治力量中的一方在争议未获得实质性司法解决的情况下当选为总统。 要判断最高法院在这场世人瞩目的争议中是否确实下达了一个政治而非司法决定,那是困难的,但本案至少向我们展示了一个要真正法治与司法公正的困难。这个困难并不只存在于司法机构,其同样存在于由任何人组成的任何机构中。它归根结底是一个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毕竟,凡人都是有倾向的,法官也不例外。即使在法治国家,法官的表决可能也难以避免政治倾向或个人偏见。普通法的一个好处是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如果真理存在的话,它并没有简单地取决于一项理由含糊的结论或9个人的表决比分。多数和少数意见之间的辩论(有时甚至是言辞激烈的交锋),使得一个没有直接参与诉讼的局外人也能作出理智的独立判断。在公开允许不同声音的司法制度中,旁观者至少还能从这场带有政治色彩的辩论中探询法律究竟应该是什么,并作出他们自己的判断。 戈尔最后在法庭上输了,但他还是认为整个大选是一个开放、透明的过程,并在言谈之中流露出对法官的尊敬。这里表明,他承认他们并没有不明不白地输在贪官污吏的“暗箱操作”,至少部分是因为大选所涉及的司法过程是一个相当透明、开放与自由的过程。因此,确定一个法院能够完全独立的法院来解决,十分重要。司法如不独立就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和公正,就会丧失人民的信任或尊重。 遇到此事可以临时选举确定,并且应当让无党派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从制度上确保尽量接近公正。同时规定,司法程序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说理的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有没有官衔)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公开,接受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法官对于案例的决定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同时必须为自己的决定向法律和历史负责。在美国宪政史上,“遗臭万年”的司法决定——甚至是绝大多数法官们的决定——并不是没有[如蓄奴案];但毕竟是少数;透明度与公正使法院这个神秘与威严的殿堂充满着理性的阳光,并最终把它和法律的权威牢固树立在每一位公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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