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院:拒绝法律工作者出庭
来源:应东峰律师网浏览:次2006-3-10 17:36:37
. 潇湘晨报.
基层法律工作者因为没有律师执业证却从事法律工作,而被称为“二律师”。数量庞大的“二律师”们正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按司法部的规章,他们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而按律师法规定,他们不得有偿代理诉讼,否则将受到处罚。
前不久,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法律工作者不得在该院开庭。他们所依据的就是《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拒绝法律工作者出庭
2005年12月15日上午,衡阳市中级法院立案庭。
一名衡阳市区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某准备就自已代理的一起已事案件立案时,却因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遭遇了拒绝。
“对不起,法律工作者不能在本院开庭。“李某不是第一个被衡阳市中级法院拒之门外的法律工作者,该院在几个月之前就作出了法律工作者不得在该院出庭的规定。衡阳中院办公室负责人证实自2005年10月就实行了这一制度。
“已经实施几个月了。此前上海的法院已经这样做了,在湖南我们法院可能是第一家。以后可能会慢慢在衡阳推广这一做法”。……
除了衡阳中院开始拒绝法律工作者,衡阳的一些律师也开始对法律工作者说“不”。
12月16日上午10时,衡阳市石鼓区法院5号审判庭,一起经济案件正石这里审理。开庭之初,被告代理人衡阳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对原告代理人衡阳西城区某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资格提出两点异议,要求他退庭 :1、他是西城区法律工作者,不能跨区代理业务;2、根据律师法规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代理人不得有偿代理诉讼。这位律师在休庭后向记者介绍说,他和他的同事已多次把法律工作者从法庭“赶”出。“我们只是想维护法律的尊严,并不针对个人,” ……
“二律师”的存在不合法
而律师认为,《律师法》的效力应高于司法部的规章。因此,司法部规章中与《律师法》
规定相冲突的部分是无效的,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性。
去年12月20日,罗秋林走进邮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寄出了自已的《规章违法审查意见书》。这份意见书就是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地位合法性的质疑。
罗秋林是衡阳市天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衡阳律师圈里,罗素以作风硬郎,敢于碰硬著称。
罗秋林在《意见书》中称,司法部2000年3月31日制定颁布实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与《律师法》等法律相关条文相冲突。而作为国家法律,《律师法》的效力应在于司法部的部门规章,因此,他建议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司法部的两个规章。
“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同台打官司的现象,对律师而言是不公平的。”衡阳市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
……
摘录自《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