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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借款合同

来源:赵军律师网浏览:2005-8-28 13:09:18

        ( )银借合同字第___号                       签订地点: 贷款人(以下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提供保证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根据乙方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据,并经甲方初步审查,乙方具有本合同借款的还款能力,即借款人在本合同签订日有固定资产  万元(其中已设立抵押的资产  万元),流动资产  万元,债权   万元,债务   万元,净资产  万元。   第二条 借款额度及还款期限   乙方经政府某部门批准开发    项目,需要资金   万元,其中自有资金   万元,需要借贷资金   万元,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借款    万元(原则上应小于乙方需要借贷的资金)。乙方保证待该项目具备了办理抵押手续时优先抵押给甲方,作为本合同的抵押担保。   经甲、乙方协商,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借款(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计算。支付方式转帐,利息按季结算。   如遇国家借款利率、罚息调高,按调高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如遇国家借款利率、罚息调低,则继续按本合同给定的利息、罚息标准执行。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三条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应乙方的要求,丙方愿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同意丙方为本合同的保证人。   根据丙方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据,并经甲方初步审查,丙方具有保证能力,即保证人在本合同签订日有固定资产  万元(其中已设立抵押的资产的   万元),流动资产  万元,债权   万元,债务   万元,净资产  万元。   第四条 保证责任   丙方的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因追索此债务所产生的必然的、合理的费,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   2、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承担清偿责任,也可要求乙、丙方共同承担履行义务。   3、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人最后还款期限后的六个月内。在有效的保证期限内,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追偿通知后十日内清偿上述债务。 不因乙方今后向甲方提供了资产抵押而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但经甲、丙方协商一致的减少保证范围或解除保证关系的除外。   第五条 优先受偿权   当乙方或丙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乙方、丙方保证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甲方的借款本息。 乙方和丙方应将自己的或对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及时书面向甲方报告,并协商如何使甲方优先受偿的事宜。   甲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应在乙方或丙方进入破产程序之前。   第六条 合同效力   三方均认为本合同是平等、真实、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本合同被有关部门确认无效,仍不能免除乙方和丙方的共同赔偿责任,即丙方及乙方仍应连带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债务本金损失、利息损失、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损失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乙方提供借款。   2、甲方回收借款时,可以不经乙、丙方同意而直接从乙方、丙方的银行账户中扣款,扣款后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丙方。   3、甲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以及其它可能涉及资产变动情况,乙、丙方不得拒绝,并应完整地提供甲方所要求的资料。甲方负有保守乙、丙方的商业秘密之责任。   5、因乙、丙方的过错足以使乙、丙方资产价值减少或乙、丙方有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资产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行为或要求乙方、丙方另行提供担保。   6、甲方应及时催促乙方履行义务,乙方在期满后仍未足额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单独或共同履行清偿责任;   7、甲方不经乙方和丙方同意,有权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应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愿遵守甲方的有关借款办法规定,并保证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产情况真实可靠、权属清晰合法。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重大投资、变买资产、诉讼等有可能使乙方资产较大幅度减少(建议当事人可根据债务大小确定一个具体数量,这样操作性更强)的重大事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以便甲方正确评估乙方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同时,也应将此情况通报给保证人。   3、乙方应从合同生效后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每月(或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按时报送上个月的财务报表,自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4、乙方有权监督、检查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产变动情况,并应在三日内将其知道的丙方发生可能使丙方资产较大幅度减少(建议当事人可根据债务大小确定一个具体数量,这样便操作性更强)的重大事件以及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资产的情况,书面报告给甲方,以便甲方正确评估丙方的保证能力和诚信度。   5、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停止、纠正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产情况真实可靠、权属清晰合法。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重大投资、变买资产、诉讼等有可能使丙方资产较大幅度减少(建议当事人可根据债务大小确定一个具体数量,这样操作性更强)的重大事件,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以便甲方正确评估丙方的保证能力和诚信度。   2、丙方应从合同生效后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每月(或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按时报送上个月的财务报表,自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3、丙方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产变动情况,并应在三日内将其知道的乙方发生可能使乙方资产较大幅度减少(建议当事人可根据债务大小确定一个具体数量,这样操作性更强)的重大事件以及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资产的情况,书面报告给甲方,以便甲方正确评估乙方的还款能力和诚信度。对乙方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资产的行为,丙方有权要求停止,并可请求甲方解除借款关系,提前归还借款。   4、丙方保证不因合并、兼并、合资、联营等经营方式的改变而抵抗或降低乙方的保证责任。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许可乙方债务转移的,丙方免除保证责任。   6、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乙方达成变更本合同的,丙方免除保证责任,但减少债务金额或缩短还贷期限之变更除外。   7、甲方未在丙方的保证期限内要求丙方承担保证的,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8、丙方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解除、变更和中止   1、乙、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资产权属关系是虚假的,属于诈骗贷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关系,要求乙方、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或刑事自诉追究乙方和丙方的刑事责任。   2、乙、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资产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出现其它丧失还款能力或保证能力的情形时,甲方有权中止提供借款,另外提供新的保证或抵押;也有权解除借款关系,要求乙方、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3、 乙、丙方机构发生变更、分立、合并、撤销的情况,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丙方落实的,甲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承担。 否则,甲方有解除借款关系,要求乙方、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4、乙方擅自全部或部份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关系,提前收回借款。   5、 乙或丙方三次拒绝甲方对其行使财产监督权时,甲方有权中止提供借款,也有权解除借款关系,要求乙方、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按时、按数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 的标准计算。   2、乙方未按本合同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除利息按标准计收外,另外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加收罚息(即违约金)。罚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 的标准计算。   3、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除利息和逾期还款罚息按规定计算外, 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  %的罚息。   4、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除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以外的其它事由解除借款关系时,除利息和逾期还款罚息按规定计算外,乙方或丙方应按借款总额的  %承担违约金。   5.丙方未在接到甲方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足额清偿债务时,丙方应按甲方当时通知的乙方债务总额5%的承担违约金。   第十二条  约定管辖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审理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注:仲裁委员会一般设在省级政府所在地城市,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一定要写准确),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注:也可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或(建议单次借款合同使用此种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合同在三方签字盖章后,由某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许可公证后生效(采用此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应删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内容,并将本条标题改成“强制执行公证”),乙方、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如果乙方、丙方未按本合同归还借款或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有权凭本合同、公证书、发放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直接向某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丙方不得对甲方申请执行的行为进行抗辩,但可对债务金额提出异议。异议是否成立由执行法官确认。如执行法官不能确认,提出异议方应向某地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债务金额,否则,应视为异议不能成立或放弃抗辩权,甲方有权要求法院按甲方提出的金额执行。 本合同出现上款以外的其它纠纷,当事人应向某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  附则   1.双方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对于能及时履行,按本合同记明的电话通知对方;不能及时履行的,按本合同记明的地址用特快专递方法通知对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记明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由三方签字盖章时成立生效。三方各持一份合同。   3、主合同以及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的身份证、财务报告等原件(复印件须由提供人签字确认)是本合同的附件。(如当事人是个人的,还须提供居委员的居住证明) 贷款人(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联系电话: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借款人(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联系电话: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保证人(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 联系电话: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 ___年 ___月 ___日

律师点评:   1、本合同由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赵军律师综合各银行《保证借款合同》范本改编。   2、本合同主要适用银行的期间较长、贷款额度较大的借款。且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合并签订的情况。因为它比较全面地设定了三方权利义务,能够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优先受偿的问题,在法理上有争论,但有些银行已把此内容写进了合同。本律师认为写进合同有利无害)。   4、合同特别约定了案件管辖或强制执行许可公证的问题,这对及时处理纠纷很有好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   5、许多保证合同在规定保证人责任时使用的“保证期间”或“保证期内”。本律师认为这两词与“保证期限”联系太紧,很容易引起歧义。为了准确描述保证人的责任,本合同使用了“本合同有效期内”来替代“保证期间”或“保证期内”,使保证人的责任延伸到“保证期限”前后。这对债权人非常重要。   6、合同设定了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能有效地防止因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况。   7、本合同强化了甲方对债务人的监督权,并特别设立了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相互监督的问题,这对保障贷款人的权利很有好处。   8、本合同结合银行贷款合同容易出现歧义性纠纷的特点,特别明确了利息的支付时间、利息与违约金的关系和计算、国家利率变化的处理(调低不变),这对防止歧议性纠纷有效。   9、合同明确了合同附件,提醒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收集的证据。有些附件是起诉的必备证据,这是保证及时起诉的措施。   10、本合同特别充实了相互通知的义务和通知的方法,这是防止债务人变更经营地点或下落不明的有效方法,从而达到固定证据之目的。   11、本合同删除了电话传真,增加了电子邮件,主要是因为传真对发传真方来说,确认是否发出较为困难,只能靠对方承认,而电子邮件却克服了这个问题,且便宜,快捷。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时,有条件上网的法院可直接上网确认,在没有上网条件的,一般是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来出示电子邮件内容的。

                  点评律师: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 赵军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8-66002177                    电子邮件:zhaojun@cnl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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