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华律师: 内退协议公证后还可以推翻吗?
来源:马国华律师网浏览:次2005-3-12 22:37:36
内退协议公证后还可以推翻吗?
【案例回放】
2003年6月,公司下发通知中指出,要妥善解决部分老员工的退出问题,公司内部实行退养规定,并限期将内退申请送人力资源部,逾期不再受理。拒签的视为放弃内退权利,按待岗处理。双方签定了内退协议并且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司现在突然下发文件,内退员工必须返回岗位上班。
由于内退后,有的因为与新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有的已经远迁他地生活,更有些因为做了大量的投资尚没有见到效益,返岗后将造成血本无归,身家性命都可能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是否可以不返岗的要求,但公司予以决绝,并于今年1月底再次通知要求全体返岗,并限制3月4日前到岗,否则予以除名。
问:1、可否继续要求享受内退人员待遇?2、可否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提起诉讼。
现在我们似乎已经陷入绝境,如果返岗有些人认为自己将是“死路一条”,势必付出惨痛的代价;不返岗,要面对被除名的危险,而且20多年的工作经历以及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怎么办?
【律师支招】
公证证明的事实,只能是一种证据,其效力在各种证据中居最权威的证据效力。公证只能证明当时的事实,要推翻的不是原公证本身,而是内退的事实。是以后发生的事实。
“内退”是企业行为,并不是国家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的最终决定权虽然在企业,但其实质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内退协议签订后,不能因企业单方要求变更而变更,应当征得职工一方的同意。这也是说,职工有权拒绝单位要求返岗继续工作。
职工可以拒绝返回单位工作,但是单位也是有权利依据具体情况,取消“内退”的。任何事务都有它的两重性:从职工一方来讲,有的因为与新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有的已经远迁他地生活,更有些因为做了大量的投资尚没有见到效益,返岗后将造成血本无归,身家性命都可能受到威胁。这种情况下,保持内退后的原状势在必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内退”协议也就随着解除了。
理由是,以前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由新单位承担。否则,一旦有工伤事故等问题,新公司没有各项保险,无法承担责任。而没有在原公司工作,原公司也不承担责任,最终对职工是不利的。如果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新公司可以承担职工的社会保险,那么就必须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内退关系。
对外进行了经济投资的职工,同样有了新的用人单位,也应该与新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即使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你已经不能回原单位工作了,原单位再承担内退负担,显然用人单位是不愿意的。
【律师提醒】
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内退”关系,同样要支付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事实上,提前“内退”,是寅吃卯粮、饮鸩止渴。它等于是让劳动力人口提前进入了消费人口,既浪费了劳动力,又提前消费了国家更多的社会财富,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希望“内退”的人们,往往是经济效益差、工作比较艰苦的行业和工种的。效益好的单位让职工“内退”还被看作是剥夺劳动权利呢!
经济生产效益差的单位,职工上班也得不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内退”以后反而有了一块
相对稳定的收入保障。 自己还可以腾出身子,做一些其他工作。正像咨询人所讲,有的因为与新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有的已经远迁他地生活,更有些因为做了大量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是不愿意回单位的。根据上述情况,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可以使已经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内退”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这样是符合劳动关系“单一”原则。
对于迁徙他乡的职工,很快就要到退休年龄,现在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后,还可在户籍地领取失业救济金。
已经在其他地方做了投资的,更应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咨询内容提供的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内退职工限期到岗,否则予以除名,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妥的。如果用人单位的经济结构与目前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内退协议无法履行,继续要求享受内退人员待遇,已经不现时了。只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而不能用“除名”的方式。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内退”职工即使回单位工作,在安排岗位和给付经济报酬的时候,也应该适当对他们进行照顾,他们都是年龄偏大、各方面与年青人是无法同比的。应该理解他们在过去低工资、髙积累阶段对国家、对企业是有过贡献的。
现在不论是解除劳动关系,还是继续回单位工作,20多年的工作经历以及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都应该可以接续。在单位解除关系以后,只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前后社会保障关系是可以依法承接的。即使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到达退休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相加,达到国家退休标准,照样可以领取退休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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