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名称:交通事件.......
- 委托人:保密委托金额:面议委托地址:福建泉州
- 委托时间:2008.07.19有效时间:2008.07.22联系电话:0595-86277103
- 手机:15980303187
委托内容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8年5月11日15时,我驾驶闽CGVT63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安美林玉叶方向往丰州玉湖方向行驶,至南安美林办事处松岭村顶角路段,与前方对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闽CHXJ14号二轮摩托车(后载二人,二人均未受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我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1. 我无证醉酒驾驶二轮车摩托车行没有中心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其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交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
2. 林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超座行没有中心的道路上,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其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国道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之规定,也是造成本事故的愿意之一。
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
综上所述,本人、林某双方均存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且本人过错行为对本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 本人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 林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注:林某至今没有赔偿本人任何医药费用,请问律师林某应对方应负责我多少损失?
委托备注
注:林某至今没有赔偿本人任何医药费用,请问律师林某应对方应负责我多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