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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跪求。。。。急切求助。。。!!!!!!!!!!!!!!!!!!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shatia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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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急切求助。。。!!!!!!!!!!!!!!!!!!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3 19:06:00

岳父2007年12月31日下午和岳母走着到单位医院看病,因上感且有炎症输液0.5g先锋B发生过敏最后抢救无效死亡,老人家2007年6月份输液脑塞通时发生严重过敏休克,因抢救及时(单位和120)化险为夷。

首先,此次就诊时就和医生说了前面发生过严重过敏(上次过敏未查出过敏原),医生仍没有要求皮试,请问先锋B是否需要皮试,在家属提醒前段有严重过敏情况出现情况下是否违规!!其次,因一楼不具备抢救条件,东找担架西找医生花费10多分钟到二楼急救室。影响抢救最佳时间,是否违反抢救原则。而且在一楼输液药瓶上不贴写明输液人名及输液内容的纸片,是否违反规范?院方认为不够成医疗事故,怀疑是医疗意外。请问出现医疗意外导致就诊者死亡,院方是否应承担什么。我们该怎末办呀、、、、?????急切求助。。。。电话0379-6332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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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tia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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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3 20:30:00

此事是否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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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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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版主 帖子:192 积分:1831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6-13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3 21:39:00

可以主张医院有医疗过失,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要求赔偿。


桂林律师廖善超 桂林市独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编号 200321114155 手机 15807738049 电话 0773-3991226 Email ldxlvshi@163.com ** 244057716 通讯地址 桂林市中山中路17号三楼 邮编:541002 网站: http://www.gllsw.com http//www.桂林律师网.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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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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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5 积分:6629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9-25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4 9:09:00

可按医疗侵权起诉,后鉴定原委,确定适用何种法律。案件较专业,可委托律师代理。


天津市津和律师事务所(JINHE LAW OFFICE)刘律师 24小时热线免费咨询电话:13820186632、13312188981或是022-89990196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九层099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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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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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4 9:21:00

给你推荐一个律师是专业做医疗事故方面的案件,你可以直接和他联系,他会详细给你解答。网址:http://hefeifayilvshi.fl168.com.程琳律师   手机:13705694830.


蔡昭君
法律168天津、安徽、广西区域负责人!
手  机:13523543795   小灵通:0371-61929359    
Q   Q:353781423     律师**群:37502512
电  话:0371-63696950
邮  箱:caizhaojun1235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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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满意,我们的追求!如果网站上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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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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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4 14:12:00

这种情况应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讼,是人身侵权立案,可申请司法鉴定,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与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如有过错,则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权力和利益都是通过争取得来的,公平和正义都是斗争的结果,法律的进步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和奋斗
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
电话0991-6163596 13999978748
邮箱abcpo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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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uo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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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4 19:17:00

此案较专业,可委托律师代理,便于诉讼指导.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医院来举证,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你这案就好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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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tia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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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4 19:57:00

我前面所说的几条是否能认定医院有医疗过失?若不能,我应该怎样去找证据。。。找什么证据?

职工医院只提共了处方复印件,书面的急救过程及医生的治疗情况不予提供,说影响到事件的处理!!!另外,处方上有“先锋霉素针3.0----解释为先锋B(注射用头孢“派通纳”)(派通纳我打不出来)3g是否规定要做皮试?希望得到更详尽一点的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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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z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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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11 8:10:00

先锋B没有强制行的规定皮试,目前一些大型医院根本都不皮试,因为这些医院的抢救设备和措施比较全,二甲一下的小医院还是做皮试的,怕出问题不好抢救。 医院书面的急救过程及医生的治疗情况不予提供,是错误的。至于哪些病历能够复印,哪些病历不能复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第十条是关于客观病历能够复印的规定,第十六条是关于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要双方共同封存的规定。依据上述两条,可以明确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不能复印的部分属于主观病历外,其余部分均为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主观病历只有以下几项:1、病程记录;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3、会诊记录;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因此,除外上述5项病历不能复印之外,其余病历均能复印。


魏汉忠律师,法律学和医学双学士。 手机:13645201991 mail:whzlawyer@163.com 现服务于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尤其对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纠纷代理提供专业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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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hang200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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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11 15:32:00

先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后在决定医院是否有过错。

湖北立丰律师  汪群



汪群律师      手 机:13871236409      电子邮箱:chcwangq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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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畅律师      手 机:13071299463      电子邮箱:Lichang200310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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